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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将12月4日设为国家宪法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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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10 月 28 日 星期    【打印】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多个法律修正案草案、决定草案
拟将12月4日设为国家宪法日
首次大修反腐刑罚条款,集资诈骗罪等9项死刑罪名拟取消,网上编造传播虚假险情、疫情等拟入刑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7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

    会议继续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草案等内容。

    拟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27日,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将12月4日设定为国家宪法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作草案说明时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强调要加强宪法实施。为此,有必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立法形式设立国家宪法日。

    决定草案指出,设定国家宪法日是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草案将现行宪法公布施行的日期,即12月4日设定为国家宪法日;每年12月4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60年前,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这部被称为“五四宪法”的法案为年轻的共和国奠定了法制基础。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宪法。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对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使我国宪法在保持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紧跟时代前进步伐,不断与时俱进。

    首次大修反腐刑罚条款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涉及贪污贿赂犯罪的法条修改引人瞩目。

    我国刑法分则中,用专章15个条款规定了贪污贿赂罪的定罪处罚。专家表示,刑法前八个修正案中,只改动了15个条款中的2条,而这次修正案一揽子修改其中6个条款可谓“大修”,修改主要针对贪污贿赂定罪量刑标准和加大行贿犯罪打击力度两个方面。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根据各方意见,拟删去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的五千、五万、十万等具体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保留适用死刑。

    此外,草案从三方面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一是对多类行贿犯罪增设了罚金刑;二是严格了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三是增加了向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犯罪处罚规定,在打击行贿的同时,约束领导干部身边人。

    行贿犯罪是滋生腐败的直接根源之一,行贿往往是受贿犯罪的始作俑者。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法官张向东认为,“对行贿犯罪惩处力度偏弱,会影响遏制腐败犯罪的效果。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是这次刑法修改的亮点之一,必将对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产生积极作用”。

    集资诈骗罪等9项死刑罪名拟取消

    提请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取消了9个死刑罪名: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这次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属于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对于这类犯罪少用、慎用死刑是大势所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说。

    近年,一些地区的非法集资案件集中爆发,其中,浙江吴英集资诈骗案最为典型。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被告人吴英死刑,此后到2012年5月,在对吴英案的二审中将判决改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4年7月,浙江省高院当庭对吴英做出减刑裁定,决定将对吴英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案件一度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经济类犯罪不能与暴力犯罪相提并论。“惩罚和恶性应该成正比,恶性越高惩罚越重,这是人类文明最重要的进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说:“并非罪行设置得越重,就越能有效地预防犯罪,而是应做到罪刑相当。”

    针对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死刑罪名的取消,在阮齐林看来,此次刑法修改取消的几个死刑罪名主要是因其属于非暴力性经济犯罪,而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则属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这两类犯罪是非暴力性犯罪,但如果强迫卖淫过程中有暴力致被害人死伤的,可以采取法律适用上的应变,以强奸罪论处。

    近年,因组织强迫卖淫被判刑的案件屡见不鲜。其中,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唐慧女儿案”的判决为人熟知。在一审、二审判决中,被告人周军辉、秦星因强迫卖淫、强奸、组织卖淫罪被判死刑。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未予核准对二人的死刑。湖南省高院最终认为原判量刑不当,遂做出对二人减刑为无期徒刑的决定。

    拟抬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

    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此款规定被认为存在惩罚过重的问题。

    阮齐林认为,原来的罪已被判死缓,如果执行期间又犯了很轻的罪,比如脱逃罪、盗窃罪、侮辱罪、诽谤罪等,就对罪犯执行死刑,实际上是降低了死刑执行的门槛。“是两项都不该死的罪却被执行死刑”。

    对此,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相关条款修改为:对于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网上编造传播虚假险情、疫情等拟入刑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新增多项措施严厉惩处各类网络犯罪。其中,针对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草案拟增加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犯罪。

    草案拟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灾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此之外,针对网络犯罪行为的新情况,草案还进一步完善了刑法有关网络犯罪的其他规定,如:为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针对开设“伪基站”等严重扰乱无线电秩序、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修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降低构成犯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

    (综合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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