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首席记者 李三旺)从明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标准提高。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为更好地发挥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保障作用,市政府日前下发《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困难群众部分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提高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特殊门诊救助标准等。
通知指出,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农村新中国成立前入党且无正式公职的老党员,参加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筹资标准,由目前的每人每年100元提高至135元;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由目前的乡级医院50%、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35%提高至乡级医院55%、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40%;城乡困难群众特殊门诊救助标准,将由目前的按照符合特殊门诊规定的报销范围、限额限价的费用,在扣除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特殊门诊已报销部分后剩余部分的50%,提高至55%进行救助。起付线为零,封顶线由目前的每人每年500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6000元。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自2006年建立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以来,有效解决了城乡困难群众看病就医问题。去年,我市对这一制度再次进行完善,对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救助制度的保障范围、筹资标准、救助标准等进行调整。本次对部分医疗救助标准的提高,是在去年制度完善的基础上进行的调整。随后,民政部门将会同人社、卫生等部门,加强对参保对象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对虚报、冒领、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要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和当事人医疗救助待遇,并追缴其非法所得;对弄虚作假和贪污、回扣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纪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