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深圳11月27日专电 (记者 冯璐) 深圳女白领在地铁站口猝死案近日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地铁集团对于死亡结果负有一定责任,酌情确定责任比例为30%,赔偿死者父母31万余元。
今年2月17日上午10点27分,35岁的IBM深圳公司女经理梁娅倒在深圳地铁蛇口线水湾站C出口的台阶上,地铁工作人员4分钟后赶到现场,15分钟后才拨打120,其间未对梁娅采取急救措施,11点18分急救人员赶到后发现梁娅已死亡。6月份,梁娅父母以未尽安保救助义务致人死亡,将深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急救中心告上法庭,索赔百万余元。
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地铁集团员工到达现场后,仅在梁娅身边站立观察、喊话,并未对梁娅采取任何急救措施,更重要的是地铁集团中受过急救培训的员工在到场后亦未及时判断出梁娅的危急状况并拨打120急救电话。15分钟后才拨打120急救电话,已超出了一般人能接受的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
11月26日上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梁娅倒地后,地铁工作人员未能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延误了宝贵的抢救时间,未能对梁娅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依法对其运营范围内的人身及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不仅包括危险的预防及消除义务,同时也应包括在意外发生后的合理救助义务。
此外,被告急救中心作为一个通过120急救网络进行呼救受理、指挥调度的综合部门,在接到报警后迅速完成车辆调度、派遣工作,已全面履行其职责,而救护车辆到达时间及急救人员对患者状况的认定及救治方式等不在其可以控制的范围内,故被告急救中心在履行其职责中并不存在过错,无需担责。
据此,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目前双方都未确定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