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3版:洛阳·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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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日 星期

我市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全方位规范管理
现有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使用临时号牌,过渡期满不得上路通行
绘图 吴芳

昨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我市出台《关于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整治与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8年5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于今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此次我市出台的《通知》,将依据新国标在生产、销售、使用等方面,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全方位的规范管理。

严查生产、销售未通过CCC认证或超CCC认证范围的电动自行车

在新国标中,要求电动自行车需具备脚踏骑行能力,整车质量不超过55千克(含电池),最高时速不超过25公里,电机功率不超过400瓦,电池电压不超过48伏,否则就属于“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将和机动车一样拥有“合格证”,其产品信息含认证证书编号、整车编码、电机编码、控制器、电池等,相关技术参数等,可供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享查询,也能在公安机关登记上牌。

《通知》要求,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做好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要求的政策指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辖区内生产、销售未通过CCC认证或超CCC认证范围的电动自行车。

“如果消费者发现有商家有违规行为,可以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该负责人说。

过渡期内现有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使用临时号牌

《通知》规定,市公安局负责推动地方立法和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制度,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

因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遍布城乡、基数庞大,涉及群体广、人员多,《通知》要求,对新标准实施前在用的既不符合旧标准也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过渡期,发放临时号牌,过渡期满不得上路通行。市、县两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适时组织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专项检查,严查电动自行车闯红灯、占用机动车道行驶、逆向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同时,将积极创造条件,优化电动自行车通行环境,科学合理分配路权,依法保障电动自行车安全、顺畅、便捷出行。

加强宣传引导,强化社会共治

《通知》指出,各级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及公安部门要广泛宣传生产、销售、使用“超标”车辆的危害及后果,警示生产企业不生产“超标”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不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引导群众不购买、不使用“超标”车辆,努力营造新标准贯彻执行的良好氛围。

加强群众宣传教育。宣传电动自行车通行、充电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曝光典型的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案例,教育引导群众自觉规范道路通行、充电行为,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本报记者 李岚 通讯员 孙怀真 刘延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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