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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2 月 5 日 星期    【打印】  
全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新闻发布会提出
遵守“限放”规定 安全祥和过节
  本报讯 (记者 刘爱国 实习生 张璐)根据广大市民及社会各界的呼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市委、市政府决定在今年春节期间对我市实行燃放烟花爆竹“禁改限”。昨日,市政府召开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新闻发布会,对相关规定进行发布,特别提醒广大市民:我市对烟花爆竹实行有条件燃放,并不等于“全面解禁”,希望大家遵守“限放”规定,安全祥和过节。

  市政府关于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明确,燃放时间分为6个时间段,分别是:2月10日(腊月二十三),17日(年三十),18日(正月初一),22日(正月初五),3月3日(正月十四),3月4日(正月十五)。燃放的地点分别是涧西、西工、老城、瀍河、高新区的9个点、36条线。燃放的品种必须是直径2.5吋以下、不含高敏感药物、用药物轻微的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1.重要军事设施和加油站、汽车站等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2.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类建筑物及其围墙外50米范围内;3.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及教学、科研场所;4.车站、机场、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封闭式公园等人流密集场所;5.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6.居民楼;7.绿地和草坪;8.非指定的城市交通道路(道路两侧空旷的区域除外)。禁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主要有:1.直径2.5吋以上的各类烟花爆竹(含2.5吋);2.拉炮、摔炮、砸炮、大雷子和直径3吋以上礼花弹(含3吋)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3.非正规厂家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对违反《关于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洛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切实履行职责,做好“限放”工作。会议强调,公安部门和消防部门一起负责让放区域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运输审批工作,要抓紧制订、细化“限放”工作安全保卫方案和应急预案,安排治安、消防、交通等专门力量,对烟花爆竹运输、销售、存储等环节进行全方位安全检查。节日期间,公安部门要安排警力加强治安巡逻,特别是加大对禁放烟花爆竹区域的巡逻、检查力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销售点的审批布点工作,要统筹布局销售摊点,做到布点合理、安全可靠,要认真排查全市烟花爆竹生产、运输、销售环节的安全隐患,督促有关单位立即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取缔。市供销社负责烟花爆竹货源准备和销售工作,要规范烟花爆竹销售行为,坚决杜绝不符合《通告》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烟花爆竹进入市区销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个人营业执照的审查、办理,严厉打击违规经营。卫生部门要加强春节期间值班医生和救护车辆配备,积极应对突发性人身伤亡事件,做到防患于未然。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要严肃查处占道经营,环卫部门要及时做好市容保洁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也要切实履行好相应的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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