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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版: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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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2 月 9 日 星期    【打印】  
吃回扣款88万元 获有期徒刑5年半
  本报讯 (记者 张亚武 通讯员 王晓冬) 汝阳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商业贿赂案,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洛阳龙羽格锐建材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曹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5月至9月,被告人曹某利用其负责洛阳龙羽格锐建材项目的全部筹建工作及职务之便,在购买设备过程中,收受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分三次汇给其银行账户的回扣款88万元。曹某将该款用于购买私家车、装修住房及借给他人使用。2005年11月,曹某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该公司土建工程承包人陈某1万元,用于自己家中购买地板砖。被告人曹某归案后,被检察机关追退60万元人民币和“别克”轿车一辆。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受回扣款88万元归个人所有;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曹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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