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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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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2 月 13 日 星期    【打印】  
关于加强“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
  编者按 2月6日,省公安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对整治“多合一”场所提出了七项硬措施。市政府要求,要进一步加大对“多合一”场所的监督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这里,全文转发省公安厅的通告。

  “多合一”场所是指集多种使用性质于同一建筑内的场所,是火灾事故尤其是亡人火灾事故的多发区域。为切实加强我省“多合一”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多合一”场所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已经设置的,必须立即清理住宿人员,拆除住宿设施。场所值班人员不得超过两人。拒不执行的,依据《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同一建筑物内生产、加工、储存、娱乐等不同功能部分必须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分区之间的门窗必须采用防火门窗。违反本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以警告、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规定的,依据《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处警告、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三、幼儿园、学校、生产性企业等单位的集体宿舍和生产、加工及储存易燃、可燃物质的场所,严禁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做饭、取暖。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消防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和《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

  四、集体宿舍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不得锁闭、堵塞、占用。违反本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从重处罚,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处5日以下拘留。

  五、公共娱乐场所擅自设置员工宿舍,形成“多合一”场所,致使该场所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从重处罚,并对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

  六、出租方将同一幢建筑租给多个承租人,形成设有员工宿舍的“多合一”场所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七、同一建筑物内设有生产、加工、储存、娱乐等场所时,公用消防设施必须由该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统一负责维护保养。各场所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职责,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培训,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反本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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