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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版: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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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世钟声贺新春活动 明晚举行
社区搞团拜 叙叙睦邻情
春节旅游,当心被“宰”
外地违法 本地交款
关注鞭炮“禁改限”⑥
“三品”禁止上车 易燃生活品可限量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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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句话不和 一条命归西
春节来迟 商机无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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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2 月 16 日 星期    【打印】  
市消协发出2007年1号消费警示
春节旅游,当心被“宰”
  本报讯 (记者 杨寒冰 通讯员 肖慧 彭力玫)春节临近,准备外出旅游的人越来越多。近日,市消协针对旅行社食宿标准“打折”、旅游行程“缩水”、暗设购物陷阱等“顽症”,发出新年1号消费警示,提醒春节期间准备外出旅游的消费者,谨防消费陷阱。

  市消协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在随团出行前,一定要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好食宿、交通标准,进店购物次数,景点游览时间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6条规定,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如果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因此,游客一定要保存好相关证据,尤其是一些能证明自己权益遭到侵害的证据,以免口说无凭。一旦出现纠纷,游客可以与旅行社协商,或者向当地的旅游质量监督部门投诉;回洛后,还可向洛阳市旅游局旅游监察大队投诉。

  同时,市旅游部门有关负责人也提醒准备参团旅游的游客,要看所选择的旅行社是否有旅游部门颁发的旅游经营许可证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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