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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版: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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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3 月 2 日 星期    【打印】  
市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
“特价商品概不退换” 商家不能免责
  本报讯(记者 杨寒冰 通讯员 肖慧) 面临换季,各大商场、卖场的“促销”大战愈演愈烈。八折、六折、三折……特价商品随处可见。

  1日下午,朱小姐在中州中路、八一路口附近以六八折的价格购买了一双靴子,营业员在开具的发票上注明:“特价商品概不退换”。

  朱小姐想,自己买了这么便宜的靴子,不退换就不退换吧,但朱小姐的朋友对此提出了异议。

  她们打电话向市消协进行咨询。市消协工作人员告诉她们,一般情况下,消费者购买特价商品、打折商品可以享受“三包”的售后服务。因为打折降价是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所售商品属于正品,性能、质量并无瑕疵。而“特价商品概不退换”,是商家为减轻、免除自身相关责任的单方规定,不能据此就免除其“包修、包退、包换”的责任。但是,根据交易双方自愿的原则,如果消费者不对此提出异议的话,就等于默认了“特价商品概不退换”这一规定,事后就不能再要求商家在“三包”期内履行“包修、包退、包换”的义务。

  该负责人提醒,特价商品中的“处理品”可以不予退换。“处理品”是指那些本身有瑕疵、或因其他原因滞销的、经商家向消费者说明情况并降价处理的商品。该类商品因为消费者事先已从商家的介绍中知道瑕疵所在,并能接受,所以可以不予退换。

  消费者购买的“特价商品”,只要商家事先没有声明是“处理品”,就应该承担“三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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