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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版:楼市金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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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3 月 2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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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公司这样做是否合适

  西工区王先生问:我是某小区的一名业主,2006年2月领房屋钥匙时,向物业公司交了500元装修保证金和200多元的垃圾清运费,物业公司承诺,入住后3个月退还装修保证金。我去年7月底入住,如期去物业公司领保证金时,被告知我得补签一个装修保证书,并说:如果是请装修公司装修,就让装修公司出300元交到物业公司,如果是自己装修,则物业公司要从保证金中扣除300元。请问物业公司这种做法合适吗?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姜玉松律师答复:业主购买的住宅交付后,有权对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建筑活动。在进行这些装饰、装修活动时,要遵守相关规定,接受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办法》的规定,在进行装修时,应当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并签订管理服务协议,对装修的相关内容进行约定,不得进行禁止行为,如改变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扩大承重墙的门、窗结构等。在进行室内装修、装饰时,没有违反约定和法律法规的一些禁止规定,向物业公司交纳的保证金应当退回。根据你反映的情况,你所交纳的装修保证金应在装修完毕、装修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予以退还。你所交纳的200多元垃圾清运费约定非常明确,属于装修期间对装修废弃物的处理费用。现在物业公司要你补签装修保证书,因为你的装修已完成,而且装修符合相关规定,因此不存在补签的问题。至于物业公司要求装修公司或你承担300元的费用,因为在进行装修时,你和物业公司没有这个约定,该费用是什么费用,是否属于物业公司的收费范围均不明确,你可以拒绝交纳。若物业公司和装修公司有约定属于应当由装修公司承担的费用,你不用承担。物业公司可以直接同装修公司要求支付,无权要求由你代为支付,因此物业公司的做法不合适。(以上回答内容仅供参考。您可拨打楼市热线13403793354咨询,也可发电子邮件至cbb20@sohu.com或QQ:657266146咨询。)

  (本刊记者 畅冰冰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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