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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版:特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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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房产租赁管理处便民服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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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4 月 2 日 星期    【打印】  
洛阳市房产租赁管理处便民服务程序
  洛阳市房产租赁管理处的主要职能: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

  二、对房屋租赁行为进行清查、登记、发放并按期审验房屋租赁证。

  三、建立和管理房屋租赁档案,并按规定收取房屋租赁手续费。

  四、服务房屋租赁市场,为租赁双方提供业务信息及有关政策咨询。

  五、负责房屋租赁双方矛盾纠纷的调解。

  六、对擅自出租或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瞒报出租面积、租金数额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程序如下:

  一、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勘察→审核→收费→发证→归档

  二、受理程序

  (一)申报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在签订租赁契约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1.书面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

  3.当事人合法证件。

  (二)审查

  1.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

  2.出租的房屋是否是法律法规允许出租的房屋;

  3.租赁合同内容是否公平、公正、齐全、完备;

  4.租赁行为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租赁政策;

  5.是否按规定缴纳了有关税费。

  (三)登记备案

  经审查合格后,进行登记备案,发放房屋租赁证。

  三、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2条~第55条;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25条~第33条;

  《洛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豫发改收费[2005]1825号、豫计收费[2002]315号、洛发改收费[2005]23号。

  五、咨询电话:63216306,办公地址:人民东路3号楼105门。

  (下转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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