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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4 月 9 日 星期    【打印】  
“五一”起,劳动能力鉴定实施新标准
  本报讯 (记者 温燕 通讯员 李帆)日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新标准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工伤职工致残等级鉴定将有新的依据。

  据了解,以前,我国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国标”是于1996年3月14日起实施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

  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人员介绍,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工伤职工享受待遇的依据,关系到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新标准的制定,坚持了依法制定、平稳衔接、综合平衡、专家评审、公开透明等原则。

  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相比,新标准在很多方面作了调整。如,新标准从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4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解为5个门类,划分为10个等级共572个条目,较以前的标准多了102条,伤残等级之间也作了一些调整,这为符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条件的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提供了医学技术鉴定的准则和依据。

  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相比,新标准增加了引用标准,将医疗依赖划分为一般医疗依赖和特殊医疗依赖,将护理依赖与分级原则挂钩,避免了由于某种原因针对伤残部位的一般性医疗费用支付不清的矛盾,增加了部分器官诊断界定的内容,关于伤残类别及等级的描述更科学,更具操作性。同时,新标准还取消了一些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提法。

  为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工作,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出通知,明确今年5月1日前已作出初次鉴定结论,5月1日后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再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按新标准进行鉴定。今年5月1日前已作出鉴定结论的,如果伤情发生变化,工伤职工在5月1日后申请复查鉴定,复查鉴定按新标准执行,但伤情加重,复查鉴定级别低于原级别的,原鉴定级别不再改变;伤情未发生变化,在5月1日后申请复查鉴定的,原鉴定结论不变。5月1日前已作出鉴定结论的,而在新标准实施后进行复查鉴定且伤残级别提高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作相应提高,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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