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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界群众强烈建议立法禁止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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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4 月 27 日 星期    【打印】  
就业促进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结束,收到意见逾万件
各界群众强烈建议立法禁止就业歧视
资料图片

  全国人大常委会3月25日向社会全文公布就业促进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截至4月25日24时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各界群众共提出意见11020件。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分析,本次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有三大特点:一是参与面比较广。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人发表意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用人单位和各类劳动者也都积极提出建议。二是来自基层群众的意见非常多。企事业单位职工、进城务工人员、大学生、农民等基层群众所提意见约占收到意见总数的70%。三是许多意见都经过认真准备,富有建设性。有人结合自身的求职、创业经历反映情况,有人对政府就业促进工作提出建议,有人对草案具体条款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

  ■进一步完善劳动预备制度

  就业促进法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公开征求意见时,许多人建议,应对草案进一步修改,使劳动预备制度更加完善。

  有人认为,初高中毕业生普遍来说文化素质不高,加之专业技能缺失,在求职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而此次就业促进法草案明确将这个群体的就业培训用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对地方政府部门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就业培训扶持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有人提出,各级政府主办的公共职业培训机构是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的基础,国家应加大公共职业培训机构建设的资金投入,逐步完善我国的职业培训体系;应建立公共技能培训基地,以便扶持和促进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有人建议,草案必须对“劳动预备制度是免费还是收费”这个问题予以明确。对未能升学的学生进行相应的职业培训时,资金主要应由国家补贴,个人承担少部分。

  ■就业促进法应统筹城乡就业

  就业促进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许多群众提出,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就业本身并无差别,建议通过立法建立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

  大量农村富余劳动者转移就业,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是我国促进就业工作的难题,但草案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不够。建议草案针对农村富余劳动者的转移就业作出规定。

  有的地方提出,劳动者跨区域就业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国家应当将其作为促进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予以鼓励。建议草案增加规定有关建立与劳动者跨区域就业相适应的户籍管理制度及全国统一的社保统筹和支付体系的内容。

  ■细化政策支持 

  促进百姓就业

  各界群众认为就业促进法草案目前有关“政策支持”的内容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建议草案进一步细化促进就业的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的政策规定,使其切实起到促进就业的作用。

  有些意见提出,应当明确规定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在财政预算中的具体比例,以保障经费的落实;明确规定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使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切实得到保障。

  不少人提出,工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收取各种管理费,不利于促进就业,建议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减轻创业者的负担。

  有的单位提出,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住房等保障制度不健全,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劳动者的正常流动,不利于扩大就业。建议就业促进法草案对有关促进就业的社会保障制度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通过立法严打“黑职介”

  许多人提出,应通过立法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规范,加大对“黑职介”的打击力度。

  有些地方和单位提出,目前,不少组织和个人在利用中介机构介绍就业时,不断巧立名目向求职者收取各种费用或者设置各种障碍条件,客观上增加了求职者的就业难度并损害其利益,破坏了正常就业环境。建议草案对职业中介机构侵害求职者合法权益的主要情形作出列举,并加大打击力度。

  有人提出,建议草案明确规定职业介绍的概念,完善职业介绍的审批,对非法职业中介坚决予以取缔。

  还有人建议,禁止向求职者收取押金或者扣押求职者证件;禁止租借职业中介许可证等行为。

  有人认为,鉴于现在的职业中介机构已经失去了可信度,建议不能由私营机构来举办职业中介机构,要由国家成立职业中介机构,发挥其信息反馈和监督机构职能。

  ■立法禁止就业歧视

  学历歧视、户口歧视、性别歧视、相貌歧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在寻找工作的过程中,许多人都遇到过不同形式的就业歧视。就业促进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各界群众对就业歧视问题反映强烈,纷纷建议草案应强化公平就业的原则,通过立法反对各种形式的就业歧视。

  许多人为此建议,就业促进法草案应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公平就业原则,禁止就业歧视,并在反就业歧视方面增加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同时明确劳动者在受到歧视时的救济渠道及就业歧视行为的法律责任,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有人建议,草案应对用人单位贯彻就业平等原则的责任予以明确,规定可量化的指标,如明确非特殊行业中的女性就业比例等。

  还有人建议,草案应当鼓励企业按一定比例吸收残疾人、下岗工人等困难群体就业,政府给予企业适当补助。

  有些地方和单位则提出,建议草案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并从我国国情出发,对就业歧视加以明确界定。

  ■立法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过多过滥的职业资格考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许多人提出,应通过立法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防止出现“全民赶考”的现象。

  有人表示,各种名目的上岗资格考试,一方面给就业者增加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不必要的职业准入制度阻碍了就业。此外,考试费、资料费等也增加了滋生腐败的环节。

  有人提出,许多工作其实不需要职业资格证书。对这部分岗位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人为地设置就业障碍和为部分单位创收。

  建议在就业促进法草案总则中增加规定,界定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明确只有具有直接的社会危险性的职业才需要上岗证,取消各种没有必要的职业资格证考试。

  针对目前草案有关“建立促进劳动者就业的职业能力评价体系”的规定,有人提出,这可能导致“全民赶考”的局面,建议删除这一条款,从严控制政府设立职业许可。

  ■立法促进大学生就业

  许多人认为,草案目前对促进大学生就业规定不够,建议增加相关内容,帮助解决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

  有人认为,面对大学生如此严峻的就业形势,草案应规定学校的责任,促进高校教育与市场和国家发展需要接轨。应该将企业和高校的互动制度化,让高校按企业和市场的需求培养人才,企业将上岗人员的工作信息反馈给高校,以便高校对培养方案进行调整。

  有人建议,草案应鼓励大中专学生到基层和西部边远地区就业,对到这些地区工作的大学生给予政策支持;对到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其社会保险纳入社会统筹。

  有人表示,刚刚毕业走出大学校门的学生几乎没有任何创业资金,也没有资产可作担保,创业非常困难,建议国家能对大学毕业生的创业予以法律上的明确支持。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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