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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版:楼市金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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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5 月 25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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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涧西区郝女士:我去年9月买的期房,但合同签过之后被商家以办手续为由拿走。直到现在房款付完了,他们说由于公司问题一些手续还未办妥,合同不能给我。请问我该什么时候拿到合同?

  许现伟律师答复:取得合同和发票是购房消费者的基本权利。由于期房是特殊的不动产,法律规定了特殊的登记备案制,即《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正常情况下,开发商在登记备案后应立即将备案后的合同交给购房人,这也是合同法诚实守信原则的要求。

  登记备案制是行政法律法规对开发商的要求,目的是确保所售商品房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而保护弱势群体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购房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是不以是否登记备案为生效条件的。也就是说只要开发商拥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当你在购房合同上签字之后,合同就生效了,你就应按照该合同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

  (以上由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依据法律条文及公开资料进行分析与解答,仅供参考。您可拨打楼市热线13403793354咨询,也可发送电子邮件至lsrx888@163.com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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