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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公车不再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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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6 月 7 日 星期    【打印】  
车船税征收标准有重大调整
行政单位公车不再免税
  本报讯 (记者 温燕 通讯员 李鸣旭)昨日,记者从税务机关了解到,车船税征收标准有重大调整,行政单位公车不再免税。

  据介绍,从今年1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近日,省政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日起开始实施的该《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自用车辆,不再享受免收车船税待遇。

  在新《条例》实施之前,我国对车船的征税分为两种: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的车船征收的,河南省的征收标准为小轿车每年140元;车船使用税是针对内资企业、单位和个人的车船征收的,河南省的征收标准为小轿车每年120元。按照新《条例》,车船税取代了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从名称到税额都实现了统一。

  按照新《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车船都要按规定缴税。

  “和原来相比,可以免征的范围大大缩小,单位公车不能再像过去一样享受优惠。此外,原来车船如果放置不用可以不缴税,现在即使放置不用也必须缴税。”市地税局地方税科科长尤嘉蕾解释说。

  据尤嘉蕾介绍,此次新《条例》征收标准变动较大,我省对原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税额幅度进行不同程度调整。

  根据规定,我省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如下:大型客车(20座及以上),每辆480元,包括电车;中型客车(10座至19座),每辆420元;小型客车(9座及以下),每辆360元;微型客车(汽缸总排气量小于或等于1升),每辆240元;载货汽车,按自重每吨84元,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客货两用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 60元,包括三轮农用运输车和四轮农用运输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每吨84元,摩托车,每辆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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