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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版:国内国际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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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6 月 14 日 星期    【打印】  
7月1日前
已办交强险的车主下次续保时
补缴2007年度车船税
  新华社北京6月13日电(记者毛晓梅 王宇)徐先生是北京的一位车主,他去年6月份买的老商业三责险到期了,本月内得去投保交强险(否则再上路行驶就算违法了),可徐先生想:下月起要开征车船税,已经购买了交强险的他,是否应该单独上税务机关去缴纳本年度的车船税呢?

  有类似疑问的车主不少。这些车主有纳税意识,亦担心若不及时缴纳车船税会不会被扣滞纳金。记者就这个问题采访了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副主任董波。

  董波明确给予答复:凡是在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已经购买了交强险的车主,只需于下次续保交强险时缴纳2008年度车船税和补缴2007年度车船税即可,不涉及滞纳金问题。但如果车主本人希望尽快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的,可以前往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根据《通知》规定,已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了车船税的纳税人,不需要在购买交强险时再次缴纳车船税,但应向保险公司提供已完税车辆的完税凭证。

  董波还补充说,交强险是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在200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投保了交强险的车主,对应保单到期日正好是200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完全可以在续保交强险时,按照所在地车船税税额标准一并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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