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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主动参保可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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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6 月 20 日 星期    【打印】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通知规定
7月1日起,主动参保可享受优惠政策
  本报讯 (记者 温燕 通讯员 李帆)昨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该局下发的《关于征缴养老保险费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7月1日起,主动申报参保的单位和人员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市社会保险中心主任张民强介绍,这次市劳动保障部门下发此《通知》主要是为了解决未参保单位的历史遗留问题,鼓励职工续保、参保。

  补缴养老保险费有新规定

  该《通知》规定,对于企业直接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变更工龄应以确认后的参加工作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最早从1986年1月1日起补缴;对从临时工中选招的合同制工人按其确认后的参加工作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其中,1986年1月1日至1992年8月的补缴标准为每人每月22元,1992年9月至1994年12月的补缴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对原招收的固定工后转为劳动合同制的工人,变更工龄应从1992年9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其中,1992年9月至1994年12月的补缴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漏保职工连续工龄在10年以上(含10年),男年龄在45周岁以下、女年龄在35周岁以下,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免收滞纳金;男年龄超过45周岁、女年龄超过35周岁的漏保人员,补缴以前年度养老保险费时,补缴规定年龄(男45周岁、女35周岁)之前年度养老保险费时,免收滞纳金,但超过规定年龄的养老保险费滞纳金按100%收取。

  该《通知》规定,关闭、破产企业职工调动转移,补缴单位所形成的欠费部分(到调转之日),可享受免缴滞纳金的优惠政策;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可以先补缴欠费的本金,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计入企业欠费。

  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优惠政策

  张民强介绍,在各级劳动力市场或人才交流中心代理的人员,该《通知》下发半年内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免收滞纳金,如果超过规定时限,相关部门则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至于那些未在劳动力市场或人才交流中心代理的人员,如果要求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补缴养老保险费,则可以直接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可享受免缴滞纳金的优惠政策。

  对顺延缴费的规定

  张民强介绍,该《通知》对退休职工顺延缴费问题作了专门的规定。比如,根据该《通知》规定,新参保企业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不能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可根据本人自愿,向后顺延缴费。

  该《通知》同时规定,灵活就业(含个体工商户等)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向前补缴;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含下岗、失业后转入灵活就业的),在连续欠费半年内,本人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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