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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6 月 23 日 星期    【打印】  
近日下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7月1日起——
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都可得实惠
  本报讯 (记者 温燕 通讯员 余坤山)昨日从市国税局获悉,为进一步鼓励残疾人就业,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7月1日起,凡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可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

  “非福利企业”也可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市国税局局长齐群跃介绍,目前,仅有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市,仅有145家这样的企业。而《通知》规定,这次调整后,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均能享受到优惠政策。

  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通知》也有特别规定:企业必须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企业还必须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齐群跃表示,市国税局将加强与民政、劳动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沟通,保证国家政策的顺利贯彻落实。

  享受优惠政策

  的方式有所改变

  调整后的税收政策实施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流转税,二是企业所得税。

  在流转税方面,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享受限额退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地讲,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在所得税方面,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按照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税前据实扣除,并加计100%扣除的办法。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同时,对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优惠政策的

  残疾人范围扩大

  市国税局法规科有关人士介绍,按照现行的政策,企业只有安置“四残”人员(即盲、聋、哑及肢体残疾)达到规定比例才可享受优惠政策。而新政策将“四残”人员扩大到“六残”人员,新增加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使具有劳动能力的各类残疾人享有同样的就业机会。

  另外,《通知》中还明确了“六残”人员的认定范围,即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盲、聋、哑、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和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工伤证”的“六残”人员不在政策扶持范围内,但持有上述三证的“六残”人员将证件转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则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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