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003版:专版聚焦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PDF版
当前我国土地 新政策主要特点
坚决贯彻土地调控政策 严格依法节约集约用地
打造“服务品牌”保障经济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七部重要法律草案

| 洛阳日报 | 洛阳晚报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3上一期  下一期4  
 
3上一篇  
2007 年 6 月 25 日 星期    【打印】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七部重要法律草案
  编者按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继续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反垄断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和律师法修订草案等。现将主要审议内容摘要刊发。

  劳动合同法草案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将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

  据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 (记者 周婷玉 李亚杰)24日进行第四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相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有些常委会委员认为,劳动合同法除需要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外,还应着重解决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些常委会委员认为,这样可能造成劳动关系僵化,建议再作斟酌。

  此外,法律委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还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十二条相应修改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草案

  明确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标准

  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 (记者 周婷玉 李亚杰)正在进行第四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增加条款,明确了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标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非全日制工作的情况,劳动合同法应对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作出规定。

  劳动合同法草案指出,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增加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草案还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就业促进法草案

  强调公平就业

  据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 (记者 周婷玉 李亚杰)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设专章对“公平就业”进行集中规定。

  有些常委会委员、地方和专家提出,实行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是就业促进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业促进法草案关于公平就业的规定比较分散,也不够充实,建议增加有关内容,并以专章集中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增加“公平就业”一章,作为第三章,规定如下内容:(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公平就业条件,不得歧视求职者。(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4)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5)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6)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禁止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律师法修订草案

  将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

  据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 (记者 李薇薇)今后,我国将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在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设立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并严格限定了其设立条件,对其承担责任作出了规定。

  据了解,在这个修订草案中规定,设立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执业场所和章程;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资产等条件外,还规定了设立人应当是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不得申请个人开业等。

  设立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是国外比较通行的一种做法。但目前我国现行的律师法只规定了国家出资、合作、合伙三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修订草案在借鉴国际经验、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作出了补充规定。”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介绍,在修订草案中还增加了合伙律师事务所类型的规定,明确了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即有限合伙)两种合伙组织形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律师协会会长李大进对修订草案中增加了设立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规定表示欢迎。“这给了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合法地位,让从业者有了更多的选择机会。”他表示,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更加多样化,不仅意味着可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也为培养更多的专业律师成为“头牌”提供了条件。

  根据现行律师法,律师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而在修订草案中,这条规定被删除了,取而代之的是“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此外,还对合伙人的条件做了规定:应当有3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民诉法修改

  16年来我国首次修改民诉法

  主要针对民众反映强烈的

  “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

  据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 (记者 田雨 邹声文)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修正案草案主要针对民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作出修改。

  这是16年来我国最高立法机关首次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民事诉讼法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高度评价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作用,但同时指出,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关系日趋多样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公民、法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大量增加,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新的矛盾和难题,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节能法修订

  将节约资源明确为基本国策

  据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 (记者 韩洁 刘铮)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首次审议了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拟从法律层面将节约资源明确为基本国策。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24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对该修订草案作说明时指出,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节能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

  修订后的节能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而现行节能法的规定为,“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

  傅志寰说,根据我国国情和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节能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方针,必须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因此,节能法的修订不仅要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更要着眼于长远的制度规范。

3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