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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6 月 25 日 星期    【打印】  
一场遗憾的诉讼
本报记者 刘爱国 通讯员 张建洛/文 本报记者 郝敏/图
  该案受到众多媒体和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

被告律师签收判决书。

  休庭期间,双方当事人家属在法庭外激烈争吵。

  2006年8月17日,37岁的马广兴与同事在西峡县龙潭沟景区游玩时,为救同事李平落水的儿子不幸遇难。马广兴被授予“洛阳市见义勇为好青年”荣誉称号。事情发生后,马广兴的家人感到受益者——李平夫妇表现出的冷漠让他们无法忍受。于是,他们一纸诉状将李平夫妇告上法庭。2007年6月22日,吉利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赔偿马广兴家人20万元。听审的各界人士以及法官不无遗憾地说,由于缺乏沟通和理解,由于一方对另一方缺乏应有的感情抚慰,两家本来要好的朋友对簿公堂,一个见义勇为的英雄事迹由此被蒙上阴影,这是——

    一场遗憾的诉讼

  托起落水少年 他的生命沉入深潭

  2006年8月,洛阳隆惠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四分公司职工马广兴和同事郭振华、赵少锋、李平4家人结伴到南阳旅游。然而,让所有人没有想到的是,他们旅游的目的地南阳市西峡县龙潭沟风景区,却成了马广兴生命的最后一站。

  2006年8月17日16时许,郭振华、李平等4家共12人结伴来到龙潭沟景区水帘洞处。李平11岁的儿子李某在水边玩耍时,不慎滑入水中……听到呼救声,马广兴奋不顾身地跳入水中,把孩子托出水面。在接到从岸上扔下的救生圈后,马广兴先把孩子扶上救生圈,孩子得救了,而马广兴却被暗流和漩涡卷入水中……经过一夜打捞,第二天早晨马广兴的尸体被打捞出。

  马广兴救人遇难的事迹引起了较大反响。多家媒体对此事进行了报道。共青团洛阳市委授予马广兴“洛阳市见义勇为好青年”荣誉称号。

  英雄家属:广兴的生命换来的是冷漠

  出事当天,马广兴70多岁的父亲和一些亲戚也连夜赶到现场。马广兴的尸体被打捞出水后,马的家人和当地村民一起举行了祭奠仪式。

  然而,在处理后事的过程中,马、李两家竟出现了裂痕。

  马家人认为,作为这次悲剧的受益者,在处理马广兴后事过程中,李平一家的表现相当冷漠。

  马广兴的一个亲戚说,在打捞现场,李平夫妇并没有表现出应有的主动,好像马广兴不是为救他们的儿子而死的。

  马广兴的一个朋友说,当他要求当事的两家人坐到一起商量相关法律问题时,遭到李平夫妇的拒绝。此时,马家人不止一次听说,李平的妻子对别人说:这事可能要补偿钱。

  马家一亲戚称,2006年8月22日,马广兴的遗体告别仪式在洛阳石化医院举行。李家人没有表现出应有的悲痛。此后,两家人几乎没有来往。

  2006年12月,由于李平所在单位每年要派人换岗到新疆,李平报名并成行。这更让马家人觉得不能接受。

  此后,马广兴一家渐渐听到更多中间人传来的让他们难以接受的说法,一些人对马广兴救人的事实也产生了疑问,马广兴的家人不得不承受心灵的折磨。

  经过商议,马广兴家人将李平夫妇告上法庭。马家人说:我们自始至终都没想着为钱,但这口气我们咽不下去。

  被告:是不是我们做的还不够

  对原告的指责,被告也有自己的说法。

  “马广兴用自己的生命换来了李家孩子的生命,这是不争的事实。对马广兴危急关头奋不顾身救孩子的行为,李平夫妇一直心存感激。”被告委托代理人、律师杨保宏说。

  “马广兴家和李平家是相处不错的朋友,马广兴用自己的生命挽救了李家的孩子,大家可以想象,不管从天理或者人情,李平夫妇没有理由表现冷漠。”

  “马广兴牺牲以后,李平夫妇沉浸在悲伤和不安之中,处理丧事时,李平夫妻曾想过让自己被救的孩子披麻戴孝送恩人,但孩子小,还不懂事,就让他带着‘孝’字参加了殡葬仪式。李平夫妻两人也一直在尽量去做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

  法庭外,一个不肯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对记者说,在人们心目中,马广兴用自己的生命救了李家孩子的生命,对李家有天大的恩情,李家做得多好都不过分。当时多少双眼睛都在盯着李家,在处理马广兴的后事方面,李家有任何闪失或者不到位的地方,都会被议论。对此,李家人也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但有时又不知道该怎么做才好,一些中间人在给双方传话的时候,夸大了一些说法,使两家产生了裂痕。

  面对马家人指责自己冷漠,李平的妻子也曾委屈地说:“本来想着两家关系会越来越好,结果变成这样,出事后我们一直忙前忙后,是不是我们真的做得有啥问题?”

  原告:索赔23万,告慰亡灵,补偿生活

  6月22日,马广兴家属索赔案在吉利区人民法院审判庭二次开庭。

  法庭上,在陈述起诉状时,原告马广兴的妻子王丽军念到丈夫舍己救人的情节时,神情悲凉。

  她说:马广兴为救李家孩子献出了自己的生命,他在我的目睹下离去,来不及给我留下一句话。我理解他,他在孩子生命面临危险时作出了正确的选择。有人说时间会冲淡伤痛,但自从马广兴牺牲后,作为被救孩子的父母,被告李平夫妇没有看望过我们,特别是对马广兴年迈的父亲和年幼的儿子也没有表示过慰问。值得庆幸的是,法律虽然不能约束感情,但赋予了原告要求补偿的权利。为了已去的亲人和我们未来的生活,请求法院判决李平夫妇给予补偿金237246元。

  针对被告提出的原告曾经从西峡县龙谭沟风景区和隆惠石化设备公司取得补偿的问题,原告代理人、律师吕进认为,原告从西峡县取得地方政府和风景区转交的各界捐款10万元,从隆惠公司取得马广兴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费共2万多元,并非赔偿款。原告在马广兴牺牲后取得的款项不影响被告应当承担的补偿义务。

  吕进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3条和第109条分别规定了此类案件受益人应当补偿的部分、必要费用和实际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2条又明确规定了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被告:索赔数额巨大,于情不算高,于法太牵强

  被告律师杨保宏说:马广兴为了救被告的孩子付出了生命的代价。生命无价,从感情上来说,原告提出多么大的赔偿数额都不过分。但是,李平的妻子目前没有工作,且患病在身,经济比较困难,索赔23万元已经超出了被告的补偿能力,同时,索赔数额于法太牵强。

  杨保宏说,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被告在本案中仅应承担适当补偿责任,并非全额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杨保宏说,根据上述几条法律规定,被告人李平夫妇作为本案中见义勇为的受益人,其所应承担的责任不是侵权责任和赔偿责任,而是补偿责任;被告在本案中显然没有过错,他们仅仅是因为儿子的获救而间接受益;被告人作为受益人,在本案中对原告方仅承担适当或部分补偿责任,并非全额补偿责任。

  法官:一起典型的案例 一场遗憾的诉讼

  双方在法庭上各自陈述理由,互不相让。在调解阶段,由于双方在赔偿数额问题上分歧过大,合议庭休庭合议。

  经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合议,法庭认为:马广兴舍己救人,见义勇为,应当从法律上予以弘扬和鼓励,马广兴因营救被告之子造成死亡后果,被告作为受益人应对马广兴的继承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依据《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30日共同补偿原告20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双方共同承担。

  随后,吉利法院相关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此案颇多感慨。

  该院院长董扬说,这是吉利区法院受理的首起由见义勇为者家属和受益人之间的纠纷,法院受理后先后做了大量调解工作,但由于双方分歧太大,只能开庭审理。

  董扬说,本案的判决体现了两个价值追求,一是对见义勇为者要从司法角度予以保护,不能让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属流血又流泪;二是鼓励全社会崇尚见义勇为精神,大力弘扬正气,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重体现。

  法官们认为,这场被称为“见义勇为者家属遭遇受益人冷漠引发的诉讼”引起了媒体和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其发展成诉讼的过程,同样发人深思。马、李两家人本来是好朋友,在“见义勇为”事件发生以后,以命换命的感天动地的友情、亲情本应该使两家人更加亲近。但是,作为受益人,被告对原告缺乏应有的感情抚慰,引起原告的心理逆反;由于缺乏沟通和理解,再加上中间人不负责任的传言,使两家隔阂越来越深,反目成仇。同时,这场诉讼的发生,也在一定程度上给这个见义勇为的英雄事迹蒙上了一层阴影。不能不说,这是一场遗憾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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