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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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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7 月 5 日 星期    【打印】  
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接第一版)

  8.营造企业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制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银行、工商、司法、税务等部门协同建立完整的企业信息数据,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对企业的综合信用度进行评级。逐步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诚信评估体系,进一步推进企业信用建设,不断完善失信惩戒机制,严肃惩处失信行为。

  9.畅通民营企业利益诉求渠道。切实完善并运行好“市长热线”、“市长信箱”、“市长电子信箱”、政府门户网站“连线政府”、“连线网民”栏目和“市长短信”等,全面完善民营企业诉求的受理、交办、办理、督办机制和答复、反馈机制,完善市直部门办理效率、办理质量的评价机制,完善各个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之间的有效对接机制,确保及时受理、处理民营企业投诉。

  10.完善优化发展环境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促进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意识,认真落实市领导联系民营企业、向民营企业派驻首席服务官、企业负责人约见市领导、文明执法、企业事项代理服务、服务企业金融事项、服务企业涉法事项、企业周边环境治理、企业投诉处理、行政执法绩效考核等10项制度,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11.强力整治涉企“四乱”行为。严禁对企业重复执法,禁止在企业“安静生产日”内执法,禁止无审核收费、罚款,禁止无证执法、粗暴执法和无备案执法。对民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必须事先到市、县(市)区减负办履行备案手续,或经减负办报请同级党委、政府核准备案。提倡同一执法系统或不同执法部门联合执法,切实减少对民营企业的检查次数和检查时间,凡市、县两级同一执法部门分别对民营企业进行检查,首先追究市级部门的责任。坚持收费、罚款最低额度制,凡有上下线的收、罚项目,一律按下线收费、执罚。坚持“首次不罚款”制度,凡执法中首次发现的企业轻微或较轻的问题,一般不予罚款处理。全面开展涉企及民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取消不合法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的负担。严肃查处涉企“四乱”案件,凡发生“四乱”行为,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12.健全民营企业评议政府机制。进一步加大民营企业参与民主评议政风的比重,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政风评议中的作用。积极完善评议方法,选择守法诚信民营企业为经济环境监测点,从民营企业聘请经济环境监督员,定期走访企业,动态了解对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办事效率、工作作风、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评价,监督相关部门、机构、个人对企业反映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加强评议结果运用,将综合评议结果纳入绩效考核及干部年度考核,与干部的奖惩任用挂钩。对企业投诉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事项,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责成相关公务人员离岗培训,并给予其他处分或处理。

  13.从严查处干扰民营企业发展的行为。切实保护民营资本投资项目和投资者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等合法权益。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市场平等竞争。拓宽民营企业投诉举报途径,设立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多渠道受理企业投诉,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和严肃处理。

  三、提供让民营企业家满意的政务服务

  14.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建立民营经济重大项目协调例会制度,市委、市政府每周定期召开有民营企业和有关部门参加的例会,听取民营企业新上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拟上项目的前期工作情况,帮助协调解决问题,推进项目建设。建立民营企业家座谈会制度,市委、市政府每月定期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直接听取民营企业家的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5.建立促进工作落实、提高工作效能的长效机制。认真实施周报制度,切实做到安排工作有案可查、落实过程有人跟踪、落实情况及时反馈、落实受阻及时协调、落实不了及时报告、落实不力从严问责。全面推行无缺位工作制、双休日正常办理请办事项、首问负责、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服务承诺等制度,保证民营企业请办事项有报必理、有理必果、办快办好。

  16.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损失补偿机制和再担保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成立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性担保机构,依法开展各类互助性融资担保。积极引导,加强协作,推动建设城镇和农村自律互助担保组织,作为商业性担保的补充,为民营企业提供低成本贷款担保。金融机构要积极与担保机构建立业务联系,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组织的优质项目,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积极推动保险公司开发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财产、责任、人身意外及保证保险等各类保险产品,为民营企业提供全方位保险服务。

  四、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资金政策扶持

  17.不断增加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财政资金。市财政每年拿出不少于3000万元的资金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民营企业贷款担保补贴、重点项目贷款贴息、研发经费补贴和奖励等方面。各县(市)区财政每年从财政收入中拿出0.5%~1%比例的资金,作为当年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民营经济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用担保机构补助、培育骨干企业、特色产业以及统计体系建设、企业管理人员培训、表彰奖励等。

  18.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完善为民营经济服务的内部组织体系和信贷工作机制,改进和创新服务方式,有条件的金融机构要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等民营经济信贷营销部门,要将开拓中小民营企业客户情况纳入客户管理、分支行绩效考核体系,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适当下放民营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优化固定资产贷款报批程序和流程,提高审批效率,逐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重。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市级以上诚信民营企业应及时授信,在有效期和额度范围内可以循环使用;允许民营企业以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抵押率和贷款条件要适当放宽。要积极开展对民营企业的财务辅导工作,提高民营企业的财务信息真实规范程度,增强银企互信。要根据民营企业的特点和需要,创新信贷产品,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品种。

  19.大力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加强对民营企业上市的指导,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咨询等上市辅导工作。民营企业要增强上市的积极主动性,加快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着力提高经营水平,为上市创造条件,努力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从今年开始,要对上市的民营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20.积极吸纳民间资本。不断探索推进债券融资、租赁融资、典当融资等多种融资方式,积极搭建产权交易、股份托管、质押典当等地方性资本交易市场,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顺畅流转,合理有效地利用民间资本。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支持风险投资公司发展。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战略合作伙伴,在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为民营经济增添新的活力。

  21.认真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技术开发资金、技术转让费等支出以及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捐款,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同样适用于民营企业。

  五、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产业扶持

  22.实行市场准入平等。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一切行业和领域。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行业和领域外,都要按照与国资和外资同等的条件和政策对民营资本开放,并放宽股权比例的限制。清理和修订限制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定,对各种所有制企业实行同等的市场准入条件。凡可以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项目经营者,包括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领域中的投资、建设和经营项目、文化教育卫生体育领域中的经营性项目和涉及数量(额度)控制的项目,都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度。对涉及重要资源开发利用和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在建设规划确定后,要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投资主体。凡涉及资格资质管理、区域规划管理、行政性前置审批的项目,都要依据《行政许可法》,建立统一的管理标准,公开管理程序,实行透明化、规范化管理。

  23.实行政策待遇平等。民营企业在企业登记、申请立项、投融资、税收、信贷、土地使用、财政贴息、政府采购、资格认定、人才引进、职称评定、证照办理、收费标准等方面,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民营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的,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社会保障、土地使用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对民营资本投入国家和本市鼓励、扶持类产业以及环境保护项目的,在政府购买公益性服务、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和补贴上,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

  24.鼓励发展比较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大力支持民营企业进入装备制造业、铝深加工、高新技术产业等在我市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领域进行发展,并在政策、资金、土地等要素上给予更多扶持。鼓励民营资本投资金融、商贸、物流、房地产、信息服务、航运服务、会展旅游、中介服务、租赁、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等现代服务业。鼓励民营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多种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供水、供气、供热、道路、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环卫设施等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建设与运营。

  25.引导民营企业集群化发展。依据产业布局,结合特色产业和市场需求,积极引导民营企业以资金、产品、技术和品牌为纽带进行联合重组,引导民营企业向我市的重点发展产业、重大产业基地和工业园区集聚,逐步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优势产业和生产基地。推动民营企业与大企业集团发展专业化协作关系,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进一步壮大实力,发展成为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大集团。

  26.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针对民营企业的需求,支持发展以政府公共服务、非营利性机构公益性服务和中介机构商业化服务为一体的民营企业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创业辅导、人员培训、市场开拓、投资融资、技术支持等服务,以服务促发展,以创业促就业。

  六、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创新

  27.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制度创新。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通过相互参股、职工持股、引进外资等多种形式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多元、开放的产权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支持一批实力强、信誉好、具有核心技术的民营企业整体并购国有企业。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科技、文化、卫生、教育、体育等领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改革。

  28.支持民营企业加快科技创新。拓展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服务功能,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科技信息、咨询、技术推广等专业化服务。鼓励国有科研机构向民营企业开放实验室。健全技术市场,提升对民营企业的技术转移服务能力。允许民营企业平等参与我市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应用技术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承担国家及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的民营科技企业,从市财政预算中给予不超过国家及河南省科技资助经费50%的配套资助,县(市)区配套资助不低于30%,每个项目配套资助总额50万元左右;对财务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民营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29.支持民营资本建立自主研发机构、创办科技型企业。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建立技术中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增强持续发展能力。达到国家、省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标准的,由同级财政从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国家级民营企业技术中心进口的设备按规定减免进口关税。加强企业孵化基地建设,改善民营科技型企业创业孵化服务条件,扶持不同层次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大力扶持民营企业创立高新技术品牌,经认定为重点培育高新技术品牌的民营企业,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立项、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嘉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30.支持民营企业与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结合。充分利用我市科教研发资源优势,鼓励引导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全方位技术合作。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作用,鼓励企业通过技术难题招标、技术支撑、人才培育、信息提供、新技术、新成果推介等方式实现产学研联合,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市财政将不断加大对产学研合作项目支持力度。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申报专利,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七、全力帮助民营企业提高自身素质

  31.不断完善企业组织制度。民营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帮助民营企业建立有效的企业制度,明晰产权,规范组织制度,进一步完善民营企业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公司制企业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积极探索有限合伙制,鼓励民营资本组建创业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管理公司。

  32.强化企业内部管理。要指导民营企业健全规章制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要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如实编制财务报表,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统计部门和民营经济服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帮助企业不断加强和完善统计基础工作,引导企业依法报送统计信息。

  33.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采取多种措施引导民营企业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加快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民营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环保、卫生、劳动保护等责任制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积极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要进一步完善民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34.加强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家加强学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干事创业的气魄和能力。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经营理念和管理方法的培训,由市财政出资,每年面向规模以上民营企业负责人的高层培训不少于两次,加快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35.大力帮助民营企业引进人才。加强为民营企业提供用工信息平台建设,积极帮助民营企业引进急需人才,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就业发展。鼓励有专长的离退休人员为民营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在民营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未取得房产前,可向企业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城镇集体户口,该户口可以是企业购买的房产地址,也可以是公司的注册地址。连续在一家民营企业工作满8年以上,交纳“三金”且经所在企业推荐,非大中专毕业生也可申请所在企业的城镇集体户口。在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上,与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一视同仁。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民营企业可以配备专兼职人员,管理企业的人力资源以及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文书、科技、声像等档案资料。

  八、大力营造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氛围

  36.形成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大力宣传党和国家以及我市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宣传民营经济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每年组织一次全市性的活动,集中宣传报道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先进工作者。

  37.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市委、市政府每年进行一次总结表彰,设置突出贡献企业奖、高成长企业奖等综合奖项和纳税大户奖、新上项目奖、引进外资奖、上市融资奖、名牌产品奖等单项奖,由政府出资,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予以奖励。

  38.对民营企业人才予以奖励。民营企业中的科技人员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可推荐为市管优秀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并享受政府津贴。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在专家选拔、表彰奖励方面,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可参加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选拔,并享受相关待遇。

  (200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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