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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7 月 6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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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城市区城镇土地 使用税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
  本报讯 (记者 温燕 通讯员 李明旭)7月1日起,我市城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实行新的标准,这是昨日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的。

  昨日,市地税局地方税科副科长尤嘉蕾介绍,我市近日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的有关规定,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进行了调整,目前,已经过省地方税务局批准。

  根据城市建设状况和经济发展程度等情况,我市将市区6个行政区和洛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洛阳经济开发区的土地等级划分为4个等级。其中,市区6个行政区和洛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洛阳经济开发区每平方米土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标准调整为:一等地段17元;二等地段12元;三等地段8元;四等地段4元。

  据介绍,郑州一等地段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标准为18元。

  我市市属各县(市)对其县(市)城区、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土地等级划分及具体年税额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在《办法》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但需报市政府批准才可执行。

  “新标准”呈现两个特点:一是具有前瞻性。针对新区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土地地价的不断攀升,调整新区土地等级适用了适当超前的原则,将原来大多适用2元/平方米和1元/平方米的土地调整为8元/平方米。二是体现照顾性。这次调整本着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原则,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基本都被确定为最低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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