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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至2006年,赵詹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单独或者通过其子或情妇汪某,以“咨询费”、“业务费”和“借款”等名义收受他人所送钱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2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