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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机关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提高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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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7 月 12 日 星期    【打印】  
我市机关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提高一倍
  本报讯 (记者 孙梅芳 通讯员 宋磊)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本月起,根据省市民政、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我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将提高一倍。

  按照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这些数字,分别比以前提高了一倍。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另据了解,2004年10月1日后死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达不到以上标准的,按此标准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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