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003版:国内新闻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PDF版
中方参演部队厉兵秣马备战“和平使命-2007”
8项措施稳定生猪生产供应和价格
山西95人 因“黑砖窑”事件受处分
河南今秋 3.6亿元资助贫困生
三成外地重点院校 在上海“没招满”
北方将出现较强降雨
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

| 洛阳日报 | 洛阳晚报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3上一期  下一期4  
 
3上一篇  
2007 年 7 月 17 日 星期    【打印】  
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
  (上接第一版)二是白马寺汉魏故城文化旅游区。对白马寺、汉魏故城进行整体规划开发,开放白马寺“印度风格佛殿”,扩大寺院规模,加快汉魏故城大遗址保护展示工程建设,形成以白马寺、永宁寺、阊阖门、灵台、宫城太极殿等为主要游览点的汉魏故城旅游文化区。三是隋唐故城文化旅游区。借助丝绸之路、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大遗址保护等有利契机,强力实施隋唐故城大遗址保护性旅游开发,形成以定鼎门、天津桥、履道坊、应天门、宫殿区建筑群遗址等为主要游览点的旅游环线,打造隋唐故城一日游精品线路。

  5.加快以伏牛山为主的生态观光旅游区开发。以白云山、龙峪湾、鸡冠洞、西泰山、神灵寨、伏牛山滑雪场、天池山、龙潭峡、九龙山、老君山等核心景区为主体,突出生态观光、温泉度假、山地避暑、健身休闲优势,完善景区停车场、标志系统、信息化系统和旅游交通环线系统等设施,将伏牛山建设成生态旅游精品。以小浪底—西霞院水上旅游和黄河湿地保护开发、小浪底—黛眉山世界地质公园为重点,建成集观光、度假、休闲于一体的国际认知度较高的旅游度假区。

  6.大力推进观光旅游向复合型旅游转变。完善、提升观光旅游,大力发展文化游、生态游、工农业游、都市游、红色游、牡丹游、休闲度假游、商务会展游、体育健身游等专项产品,形成多元化、系列化、适应不同层次需求的旅游产品体系。城区、重要景区要进一步完善餐饮、购物、文化、娱乐、休闲、健身等配套设施,城市特色街区、标志性地带和繁华中心区要抓好“绿化、亮化、净化、美化、畅化”工程,积极开发融风味小吃与艺术表演于一体的服务项目,进一步丰富旅游市场。

  7.加快发展乡村旅游。我市乡村旅游资源丰富,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要把发展乡村旅游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作为实现富民强市目标的有效途径,作为培育壮大旅游支柱产业的重要增长点,完善配套设施,丰富旅游产品,加强促销与规范管理,提升素质,促进乡村旅游更好发展。

  8.开发节会旅游产品。提升洛阳牡丹花会、河洛文化旅游节档次和内涵,探索节会市场化运作模式,提高办会水平和经济效益,实现节会和旅游相互促进、共同繁荣。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立足自身优势,积极开发伏牛山滑雪节、西泰山杜鹃花节、白云山登山节、宜阳灵山文化庙会、孟津荷花节、洛宁绿竹风情节、金秋上戈苹果节等节会产品,形成不同梯次、互为补充、特色各异、效应明显的节会产品体系。

  9.加强旅游与文化的结合。深度挖掘河洛文化内涵,实现文化与旅游的有机结合,提高旅游的文化品位。合理开发利用文物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建立保护和开发、利用的良性互动机制。充分利用各种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科技馆等文化旅游资源,结合自然、人文资源,展示文化魅力,提升旅游审美价值。充分发挥我市文化、电视传媒的优势,调动文化专业队伍、民间艺人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中介机构等方面的积极性,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企业主体”的原则,创作编排大型专题文艺节目,打造我市旅游文化的知名品牌。

  10.促进旅游商品的生产、开发和销售。成立市旅游商品开发领导机构,加强政府对旅游商品开发、生产、销售的指导,建立旅游商品研发、生产、引进机制。以牡丹工艺品、牡丹保健品、牡丹化妆品、牡丹石、唐三彩、仿古青铜器、澄泥砚、梅花玉、水晶石、竹编、杜康酒、土特产、山珍等为基础,鼓励各种经济成分从事旅游商品开发、生产和销售,扶持和培育旅游商品产业集群,建设和完善重点旅游区游客集中购物场所,扶持开发一批具有纪念性、收藏性、实用性、欣赏性、馈赠性的洛阳特色旅游商品。

  三、加强综合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城市旅游功能

  11.加强交通设施建设。加快航空、铁路、公路、水运码头、城市公交、出租车、长途客运等交通环境建设,打通与周边省市的对接通道,促进旅游区域合作。改建洛阳机场,增加到主要客源城市的国内航线,开辟洛阳至境外主要客源城市的航班(包机),尽快开通港澳自由行。抓好城市出入口道路改造,增加公路收费站通道。铁路部门积极协调增加我市的始发列车、停靠列车,争取更多过路车软卧铺(席)位,增开旅游列车和假日旅游专列。加快连接旅游区的支线建设,拓展旅游区公路的通达深度,建立起立体化、全方位、开放式的旅游快速通道。新建高速公路在满足国家设计规范要求的条件下,适当增加高速公路至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出入口,优先安排通往新开发旅游景区道路建设。对通往国家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和省农业旅游示范点的道路建设,交通部门给予支持。

  12.加快游客服务中心等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集旅游信息咨询、线路安排、房间预订、票务服务、质量投诉、产品展示交易等功能于一体的市游客服务中心。栾川、嵩县等重点旅游县要依托市游客服务中心,建立区域和主要景区游客服务中心。合理布局高中低档接待设施,优化旅游住宿设施结构,形成以四星、五星级饭店为骨干,三星、二星级饭店为主体,快捷酒店、汽车旅馆、家庭宾馆等各类社会宾馆为补充的旅游住宿设施体系。重点旅游县(市)要加快星级宾馆建设,力争每个县城至少有一家四星级宾馆。鼓励在旅游城镇、旅游区周边发展符合规划的特色家庭宾馆。建设高速公路出入口游客服务查询服务网点,设置电子地图,方便服务游客。完善与旅游景区(点)配套的道路、码头、停车场、给排水、公厕、垃圾及污水处理、供电、通信、消防、安全防护等基础设施,健全城市旅游及道路标志系统。对旅游路网、通讯、信息化、客运、水、电、气等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市交通、城建资金要给予配套扶持。抓好城市广场、商业街区、休闲街区、美食娱乐街区等服务区建设,推进“城市旅游”。

  13.大力推进旅游信息化建设。积极发展旅游电子商务,建设洛阳旅游信息数据库,打造旅游信息化平台,开展网上查询、预订和统一结算服务。建立旅游咨询服务机构,提供旅游市场信息服务,推动旅游目的地营销系统(DMS)建设。健全旅游统计体系、旅游信息调查制度和假日旅游预报制度,提高旅游办公自动化及电子政务应用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实现信息畅通化、决策科学化、需求社会化。

  四、创新旅游产业发展机制,强化旅游经营管理

  14.深化景区体制改革。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稳步推进”的原则,推动景区“三权”(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分离。鼓励民资、外资、社会资金通过收购、兼并、参股等形式参与景区改革。按照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特许、转让、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景区项目的开发建设。对暂时不能实施“三权”分离的国有景区,其门票经营收入,要与景区工作人员收益挂钩,与干部调整和使用挂钩。

  15.加快外向型旅游业发展。坚持以开放促发展,推动旅游业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开发一批发展前景好的旅游项目,吸引各类投资主体进入旅游业。积极引进境内外大旅行商、开发商、旅游饭店集团的资金、品牌、管理、技术和人才。扶持、引导旅游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资产为纽带,通过参股、控股等方式形成具有优势的集团,培育一批全国知名的饭店经营集团、景区经营集团、旅行社集团,通过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提高我市旅游企业竞争力。

  16. 提升旅游服务水平。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专项旅游培训资金,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依法推行旅游行业持证上岗、在岗轮训、岗前培训等制度。建立完善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机制,积极引进旅游管理、营销、策划等各类人才。加快外语导游员,特别是小语种和紧缺性导游员的培养。加强旅游院校和旅游学科建设,引导社会力量办旅游学校。扎实开展旅游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加强旅游管理和服务标准化、特色化、精细化建设。全面提升全市旅游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努力实现“让每一位游客都受到尊重,让每一位游客都受到感动,让每一位游客都有满意收获”的目标。

  17.依法规范旅游市场。修订《洛阳市旅游条例》,制定《洛阳市旅游条例实施细则》,加强旅游行业法制建设,促进旅游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加强全市各级旅游管理执法机构建设,各县(市)特别是重点旅游县(市)要依法建立旅游执法、旅游质量监督和旅游培训机构。大力倡导诚信经营和诚信服务,建立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发挥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职能作用,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将旅游安全、市场环境治理等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目标考核。加强旅游市场综合治理,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从严打击无照(证)经营、强买强卖、价格欺诈、违约失信等行为,规范净化旅游市场。建立旅行社信用登记和评价制度,运用一切法律政策手段引导、鼓励旅行社文明、诚信、守法经营。

  五、加大宣传促销力度,开拓旅游客源市场

  18.加强营销队伍建设,加大营销经费投入。市、县(市)区财政每年都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旅游宣传促销和市场开发。主要旅游企业和景区要设立专门的旅游市场营销部门,配备专职旅游营销人员,加大旅游营销经费投入。4A级以上旅游景区专职营销人员不低于全员的10%,每年宣传、营销经费投入不低于门票收入的15%。对从事境外旅游业务的旅游企业促销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可视其业务需要,签发半年有效、多次往返香港或澳门地区的签证。

  19.创新旅游宣传促销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府搭台、企业唱戏、部门联动、市场运作”的市场开发机制。统一规划,搞好城市形象、重点景区、重点线路的宣传促销。鼓励企业、景区根据各自特点进行特色宣传和产品代理。积极与国际大旅行商合作,推行旅游客源市场委托代理制。形成市、县(市)区、景区、旅行社优势互补、整体联动的促销体制。出台对旅游企业宣传营销以奖代补政策,结合媒体的重要程度,按照宣传的档次和水平,对旅游企业给予相应的旅游宣传补贴。旅游宣传要纳入目标管理和全市对外宣传计划,遇有重大外宣、招商、对外友好、文化交流等活动要考虑与旅游有机结合,统筹安排。

  20. 形成宣传合力。制定《洛阳市旅游宣传促销规划》,建立多部门组成的旅游宣传队伍,将宣传、旅游、文化等部门及各县(市)的宣传资源进行有机整合,集中资金,统一形象,捆绑宣传。市属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每天要拿出合适的版面和时段,开展公益旅游广告宣传,展示洛阳产品、线路和形象。采取政府、景区和企业分担的办法,多方筹资,加大在境内外主流媒体,特别是中央电视台等国家大型媒体的宣传促销力度。发挥文联、历史文化研究会、摄影家协会等社团组织的作用,扶持和奖励拍摄以洛阳历史文化、风土人情为背景的影视作品,出版歌颂洛阳、反映洛阳新变化、探秘洛阳古老历史文化的文学作品、摄影作品和歌曲。整合全市网站资源,加强洛阳旅游网络建设,开通外文版网页,实现网络宣传效果最大化。充分利用专业策划、新闻广告、游客和专家宣传、大型活动、区域联合等手段,内部促销和外部促销相结合,大幅度提高旅游促销水平,打造和提升“千年帝都、牡丹花城”旅游主题形象。

  六、加大政府主导,加强政策资金扶持

  21.扶持旅行社发展。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扶持旅行社发展。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旅行社实施入境游开发和按固定资产实行贷款贴息;对2007年以来无不良经营记录的旅行社,鼓励各旅游景区实施门票让利,门票折扣最少不能低于八折。同时,按旅行社年输送游客量比上年增长幅度,给予相应比例的门票返点。市级以上信誉旅行社,免收门票押金,并按信用级别,延长其门票结算周期。鼓励国际旅行社开展境外促销,对入境游客达到一定数量的国际旅行社给予奖励。对旅行社组织的游客量达到一定标准的专列、包机、大巴予以奖励。鼓励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采取公开招标采购的方式,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旅行社提供的合法发票可作为报销凭证。

  22.加大旅游年票发行力度。加强对年票的宣传,进一步激发市民购买年票热情,鼓励企事业单位团购旅游年票,不断扩大年票发行量,每年增加幅度不低于20%。及时调整使用旅游年票的旅游景区,每年更新和增加年票景区3~5个。适时开通洛阳到西安两地的年票通道,增强年票吸引力。以年票为载体,开展洛阳人游洛阳活动,开拓本地客源市场,丰富市民文化生活,拉长消费链条,带动娱乐、食宿、购物等相关行业繁荣。加强年票财务管理,严格年票资金使用范围,提高年票管理透明度。

  23.优化旅游企业经营环境。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各类资本均可进入所有旅游业领域。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外,其他一切审批项目均不得作为旅游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

  落实国务院2001年9号文件对旅游企业的相关政策。对重点旅游星级饭店的水电气价格按一般工业企业收取。严禁对旅游企业重复执法,对市级信用旅行社、重点旅游饭店实施重点保护政策。坚持收费、罚款最低额度制,凡有上下限的收、罚项目,一律按下限收费、执罚。坚持“首次不罚”制度,凡执法中首次发现旅游企业轻微或较轻的问题,一般不予罚款处理。全面开展涉及旅游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取消不合法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切实减轻旅游企业的负担。严肃查处涉及旅游企业的“四乱”案件,凡发生“四乱”行为,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24.实施税费优惠。对重点发展的旅游企业,要制定优惠政策,予以扶持。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对旅游企业上缴的符合规定设立并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允许企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旅游企业广告促销费税前列支比例要按规定执行。

  对按照市旅游发展规划,经批准兴建的大型旅游设施,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费用。对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文艺、体育等重大节庆活动,政府要对承办单位给予支持。

  凡在市内投资兴办旅游商品生产的外商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适当给予税收减免。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究开发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实际发生的符合规定项目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5.加大财政信贷支持。市、县(市)区政府财政预算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视财力增长状况逐步增加,主要用于旅游形象宣传促销、编制规划、建设公益性服务项目、对旅游商品开发以及重点旅游项目的启动等,并积极为国家、省重点旅游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金。

  金融机构要支持旅游企业新建、扩建、改建旅游项目,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市商业银行要加大对旅游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每年对主要旅行社及需要增加服务设施的主要旅游企业,安排一定数量的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信用担保机构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担保资金用于扶持中小旅游企业发展,逐步建立健全旅游产业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景区创建A级旅游区点,对新评为国家3A级以上的景区政府给予相应标准的奖励。鼓励和支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纪念品。旅游商品企业引进我市急需的开发项目,科研经费有困难的,可申请政府资金扶持。政府对新开发具有特色的旅游商品给予贴息扶持。

  26.优先安排旅游项目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对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依据有关政策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旅游项目建设需要占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要适当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实力雄厚的国内外大企业来我市投资兴建旅游项目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旅游规划的前提下,按有关政策供地。对列入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重点旅游区和旅游项目要合理优先安排用地指标。非政府投入的重大旅游项目,可按建设规划,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分期办理供地。

  对全市旅游业发展具有拉动的重点旅游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经市政府批准,优先安排用于旅游项目建设。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按年度缴纳。旅游企业有形场所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须按国家规定进行补偿。

  27.进一步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负责人的旅游协调领导机构,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相关部门要树立大旅游观念,积极参与旅游业发展,大力支持旅游工作。充分发挥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的作用,及时协调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建立旅游企业信用评价机构,规范旅游市场行为。加强旅游业发展绩效考核,将旅游业发展作为考核有关县(市)区和相关部门的重要内容,由市目标督察部门统一评价、考核,实施奖惩。要调动一切力量,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参与”,齐心协力发展旅游的局面,营造“大抓旅游、抓大旅游”的良好机制和浓厚氛围。

  (2007年7月14日)

3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