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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7 月 31 日 星期    【打印】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明起实施
●优抚对象将享受到略高于一般社会成员的医疗待遇   ●3部门负责优抚对象参保工作
  新华社北京7月30日电 (记者 王东明)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日前联合出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规定优抚对象按属地政策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优抚对象的特殊医疗补助,优抚对象在接受医疗服务时享受优待照顾。

  《办法》共21条,自2007年8月1日开始实施。《办法》内所称的优抚对象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

  新华社记者从民政部优抚安置局了解到,《办法》根据2004年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要求制定,以保证优抚对象能享受到略高于一般社会成员的医疗待遇为目的。

  为使优抚对象能较一般社会群众优先享受基本医疗制度保障,《办法》要求政府对优抚对象参保须提供相应帮助。同时,《办法》明确了医疗补助的适用情况、资金渠道,待遇上体现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略高于其他优抚对象的原则,还对各类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的优待照顾作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所涉及的人员共有500多万人,平均年龄超过60岁,他们是国家优抚体制中的重点保障对象。

  新华社北京7月30日电(记者 王东明)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规定,优抚对象参保工作由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负责,当地政府对优抚对象参保应给予缴费补助或帮助。

  《办法》明确,优抚对象按属地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据民政部优抚安置局介绍,《办法》规定,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办法按照2005年下发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执行。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地政府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参保缴费,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要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参保;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地政府应按规定帮助其参保;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当地政府应给予相应的缴费补助。

  《办法》明确,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统一办理无工作单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卫生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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