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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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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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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8 月 27 日 星期    【打印】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快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实施意见
(2007年7月24日)
  为了促进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快速发展,市委、市政府在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决定》。为把这一决定落到实处,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管辖范围

  1.国务院授权科技部批准的高新区的区域范围为东起南昌路至洛河堤连线,西至秦岭渠与嘉陵摩托车厂东墙到洛河堤连线,南起洛河堤,北至丽春西路、浅井西路、天津路与秦岭渠连线。市委、市政府委托高新区管理的区域包括孙旗屯乡和辛店镇。以上区域由高新区实施行政管理。

  2.吉利科技园是高新区的有机组成部分,接受高新区的全面管理,区内企业全面享受高新区的优惠政策。

  3.洛龙科技园已纳入高新区扩区方案,待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参照吉利科技园的管理模式实施管理。

  4.在市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工业区域内划定一定区域,建立新的科技园区,由高新区组织开发并实施管理。

  5.国务院明确的高新区管辖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一条街”上原在高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和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工商、财税管理暂按现行体制执行。

  二、关于权力下放

  6.高新区土地规划管理部门作为市国土资源局和城市规划局的分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城市规划局委托其在高新区管辖范围内行使相应管理职能和审批权。

  高新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及主要道路、重要市政设施规划由高新区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城市规划局审批,市城市规划局必须在15日内予以批复。高新区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规划由高新区规划部门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局备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城市规划局统一编号盖章后交高新区规划部门核发。

  高新区管辖范围内的用地处置方案(划拨、出让)比照市属各县(市)的做法,由市政府委托高新区管委会审批。土地出让合同由高新区土地管理部门直接与用地单位签订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高新区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在行使相应的审批权时,要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和城市规划局备案。市国土资源局和城市规划局如有异议,应在15日内呈报市政府研究决定,并通知高新区土地规划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高新区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在备案后15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可按原有意见办理有关手续。

  7.高新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高新区内房地产开发和房屋产权产籍以及房地产市场的管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房屋他项权证、房屋租赁证由市房管局统一编号盖章后交高新区房产管理部门核发。

  8.高新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高新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与市容管理,在区内行使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权,包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权和颁发工程施工许可证,享有对高新区城市市政工程、城市公用事业、城市园林绿化、城市市容、城市环境卫生等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权力。

  9.高新区环保部门依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受上一级环保部门委托,负责高新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和项目环保竣工验收。

  10.高新区人防部门负责高新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核发有关证书。

  11.在高新区成立先进装备制造产业、轴承产业、硅产业和钛产业等市四大支柱产业集群推进办公室,高新区管委会作为相关产业协会主管部门,指导其开展工作。

  12.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受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可直接受理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含上市公司)的登记申请。

  13.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机构负责高新区内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管理高新区民政、计划生育等工作,管理高新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负责对高新区福利企业的审核管理。

  14.高新区人事部门负责区内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审批及人员管理。

  15.高新区劳动部门负责对高新区行政区域内所属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6.高新区农业管理部门享有农业、林业、畜牧、水利、交通、农机等方面的县级管理权限。

  三、关于政策落实

  17.在国务院划定的高新区范围及托管的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各级企业,均应纳入高新区的财税管理;在上述范围内原归属涧西、洛龙区财税管理的企业作为遗留问题,暂按《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城市区税收秩序的通知》(洛政[2004]68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县区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洛政[2006]183号)文件精神执行。

  18.国务院划定的高新区范围及高新区托管行政区域内的契税收入,每年年终由市财政按一定比例补助高新区财政,支持高新区发展。

  19.国务院划定的高新区范围及高新区托管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市政府按规定扣除省上解部分后,剩余资金作为政府投资,拨付给高新区,专项用于高新区土地征用、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四、优化环境

  20.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对高新区内企业进行的行政执法检查,经市政府批准,应在市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高新区行政管理部门或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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