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006版:国内新闻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PDF版
上海:学校搭售教辅材料 评先“一票否决”
水、电、气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河北24人误食毒蘑菇中毒
我国将首次运用 “机器人”参加南极科考
2008厘米 剪纸长卷迎奥运
反垄断法草案四大争议焦点已达成共识
成都:义务教育范围 有望扩大到高中段
关于缴存单位报送职工个人信息的公告
反垄断法是维护公平竞争 制止乱涨价的利器
焦作一家医院茶炉房倒塌

| 洛阳日报 | 洛阳晚报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3上一期  下一期4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07 年 8 月 27 日 星期    【打印】  
反垄断法是维护公平竞争 制止乱涨价的利器
  历经12载酝酿、曾数次被全国人大列入立法计划的反垄断法草案,已提交25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三审。报道称,这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立法有望在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获表决通过。

  垄断,这个经济社会的怪兽,几十年来,中国百姓吃尽它带来的苦头:比如,手机话费高昂,单向收费久呼无应;再如,一些涉及民生的公用事业产品、生活必需品价格说涨就涨;就连一些行业协会,也掺和到涨价中来,趁近来食品涨价之机,联合业内企业,搞价格垄断;此外,还有一些行政性垄断,更是错综复杂,不但扭曲了市场价格,也破坏了竞争秩序。虽然在我国现有法律中对遏止上述市场垄断行为有一些分散的规定,但对于大多数垄断始终显得力不从心。

  无疑,反垄断法的制定、通过和施行将大大改变这一现状。反垄断法的任务,与其他市场经济基本法律一样,也是旨在维护和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形象点说,就是防止“大的”欺负“小的”,破坏自由竞争;对消费者而言,就是防止“店大欺客”,避免垄断者以“高价格、低质量”坑害消费者。据了解,反垄断法草案将从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等三个方面建立三大反垄断制度。

  在众多垄断者当中,百姓印象最深刻的是一些国有垄断企业,而它们所凭借的,正是自身的市场支配地位。仍以垄断程度较高的电信行业为例,当前,我国百姓的通讯费用比发达国家高几十倍,电信企业本来是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现在却变成了一个赚取巨额利润的垄断机构。再如,中石油日前公布2007年度上半年业绩,公司净利润增至818.3亿元,但却还在不断地要求提高成品油销售价格,业绩骄人,却根本不想着为百姓让利。他们的共同特征就是: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类似的国有大型企业还有很多,这些企业虽然曾经被国家有意的分拆过,但由于其本身规模巨大,两三家企业就占领了整个内地市场,垄断程度依旧很高,甚至还在各自的“市场领地”保持“只此一家”的优势。

  所以,如何禁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是反垄断法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该法草案明确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当然,什么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什么样的行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一个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的法律问题,这还需要进一步的细化规则予以明确。对于普通百姓而言,最直观的就是价格和质量,价格居高不下或者说涨就涨,这是百姓最反感的垄断行径。反垄断法是制止乱涨价的利器,规则越细,越能不断地推进技术进步和行业繁荣,也才能实实在在地维护好消费者利益。

  当然,在市场经济中,防止“大的”欺负“小的”,同时还要做好鼓励和保护“小的”的工作。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加里·贝克曾经指出,“控制垄断的更有效的办法是鼓励竞争者进入行业,包括国外的竞争者”。可以说,这在一段时期内,一直是被我们忽略的。过去,一些部门强调的是做大做强国有企业,财力物力都向大型国企集中,没有注重鼓励和培养更多竞争者,所以也间接导致了垄断的加剧。要防止新的垄断,这种政策思路也必须随之调整。

  (据《广州日报》8月26日报道)

3上一篇  下一篇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