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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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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9 月 28 日 星期    【打印】  
解读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之一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城镇居民均可参保
  编者按 根据国务院部署,9月19日,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在我市已正式启动,这标志着我市社会保障制度迈向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为了方便广大城镇居民了解有关政策,本报特开设“解读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栏目,对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解读。

  有关我市正式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消息刊发后,众多读者纷纷打来电话询问相关政策,其中,读者最关心的就是为何要实施此项制度,何人能参保等问题。

  “我市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首批试点城市,我市城镇居民将比全国大多数地区城镇居民提前1年至3年享受财政补助,享受医保待遇。”昨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07年7月23日,国务院决定启动实施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工作,这项制度的建立,标志着中国特色的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框架将基本形成,这是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里程碑。由于此项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制约因素多,社会关注度高,为确保此项制度和改革成功推行,国务院决定2007年起启动试点,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广,逐步覆盖全体城乡居民。在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下,经过各有关部门的努力,今年7月,我市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首批79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之一。

  “我市开展试点工作,可谓时机成熟、条件具备、群众欢迎。”该负责人说,我市有比较成熟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和政策体系,新农合已形成比较完整的框架体系,加之外地先行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践,都为我市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市将实现全民医保。

  据介绍,为解除广大居民的后顾之忧,市政府建立了专门领导机构,经过精心测算,制定了《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该《办法》明确了试点范围,即全市范围内(以下简称本市)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城镇居民,全市范围则包括8县1市6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贸开发区。

  参保对象指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而其中的“学生”是指经教育、劳动、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在洛各类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以及中小学在校学生;“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则是指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其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其参保不受户籍限制。

  但不同人群的筹资标准不同。按照此《办法》,我市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以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实行政策倾斜,其筹资标准与一般居民不同。

  市社保中心有关负责人指出,“低保人员”是指经市民政部门确认的持有“洛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重度残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经市残联鉴定的二级以上肢体残、二级以上听力残、二级以上言语残、智力残、视力残(不含低视力)、精神残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是指家庭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50%的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

  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的资格分别由民政、残联部门确认。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资格由劳动、财政、民政、统计部门组成认定小组审核确认,由社区张榜公示3天,核实无误后办理参保手续。

  本报记者 温燕 通讯员 于德海 李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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