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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版:国内国际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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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应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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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0 月 25 日 星期    【打印】  
民诉法修正案草案
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应再审
  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 (记者 周婷玉 刘奕湛)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有关条款,规定“违犯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二十九次会议已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

  草案二审稿曾规定,“违犯法律规定,限制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审议中,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这一项再审事由,针对的是在诉讼过程中不让当事人行使辩论的权利,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因此,将“限制”一词修改为“剥夺”,界限更清楚,更具有操作性。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在关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审议结果的报告中,建议将这一项修改为“违犯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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