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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版: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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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商家兑奖活动有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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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1 月 2 日 星期    【打印】  
商品生产日期竟在兑奖截止日期之后
警惕商家兑奖活动有猫腻
  现在很多商家都采取兑奖的方式吸引消费者购物,奖项小到杯子、挂件,大到小轿车、港澳游,不一而足。兑奖都有截止日期,可如果买到的商品生产日期在兑奖截止日期之后,那中奖对消费者来说不就成了“海市蜃楼”?商家如此促销是否构成欺诈?

  投诉

  前几日,家住市委家属院的宋师傅在附近超市买了一箱某品牌啤酒,啤酒包装上标注:如果发现瓶盖内有“登山包”、“情侣杯”、“来一瓶”等字样,即可在购买处兑换相应奖品,中奖率为10%。

  每次开啤酒瓶的时候,宋师傅都会留意瓶盖内是否有中奖的字样。后来,宋师傅发现:他根本就不可能中奖。为啥?宋师傅买啤酒时只看了出厂日期,没有注意兑奖活动早已停止了:啤酒出厂日期为10月13日,可兑奖截止日期为9月30日。

  商品生产日期怎么在兑奖截止日期之后?商家为了促销“耍花招”,让宋师傅非常不快。昨日,他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情况。

  调查

  随后,记者对市区多家超市进行了调查。市场上,用兑奖活动进行商品促销的多为饼干等食品及绿茶、碳酸饮料。

  在老城区青年宫附近某超市,记者发现货架上有一搞兑奖活动的知名品牌薯片,奖品为MP3、笔记本电脑等,非常诱人,但仔细一看,薯片包装上显示生产日期为9月18日,兑奖却早在9月1日就结束了。

  记者随后电话联系了生产该薯片的上海一厂家。接电话的客服人员解释,之所以会出现兑奖活动结束后还有带有兑奖信息的商品面市,是因为设计和使用新包装需要一个过程,这个期间生产的商品仍然采用的是旧包装。

  说法

  “这种行为有欺诈消费者之嫌。”河南松盛律师事务所的石克俭律师认为,商家这种行为无疑会对消费者起到误导作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完全可以要求退货,并有起诉生产厂家获取其他赔偿的权利。

  12315举报投诉中心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商家出具的购物小票是消费者和商家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的唯一证明,消费者一定要妥善保管,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权利。

  本报记者 邓超 实习生 简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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