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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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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1 月 8 日 星期    【打印】  
解读《劳动合同法》
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
  郭女士问: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工资500元/月,试用期满正式工资1600元/月。但我觉得试用期工资太低,不知有无关于试用期工资标准的规定?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左鑫、谢亮:郭女士所提问题十分具有代表性。由于《劳动法》对试用期劳动者工资待遇没有明确规定,许多用人单位就借试用期压低劳动者的工资。

  为了防范用人单位规避国家有关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规定(如最低工资制度),解决实践中试用期工资偏低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本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两个标准:第一个标准是,用人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工资的80%;第二个标准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2007年10月1日起,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550元/月,即除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各项社会保险金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每月不得低于550元。本案中,你与单位约定的试用期工资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低于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所以你与单位关于试用期工资的约定是不合法的,你在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每月1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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