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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1 月 19 日 星期    【打印】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怎么赔
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听取有关部门意见 这一修改关系每位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新华社北京11月18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正在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这一修改关系每位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受到社会普遍关注。为了将这一条修改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近日分别召开座谈会,听取法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以及司机、社区居民的意见。

  在听取法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意见时,与会人员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各自的看法。

  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赔偿归责原则?

  关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有人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过错原则承担责任;没有过错的,即使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以内,也不应赔偿。

  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有人认为,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不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都应按照无过错原则由保险公司全额支付,超出强制保险限额之外的部分,按照过错责任分担,举证责任分配上也不需再向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倾斜。还有人认为,机动车驾驶人不能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之外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赔偿。还有人认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一方发生交通事故,不应适用无过错原则,保障民众生命、健康的责任应当是社会责任,不应完全由机动车驾驶者承担。

  机动车承担多大比例的赔偿责任?

  关于法律是否应该规定具体的赔偿比例,有人认为,规定具体的比例限额是必要的;但也有人认为,法律只应明确归责原则,可以授权有关部门规定具体的赔偿比例。

  关于赔偿比例是否应规定幅度,有人认为,现实情况千变万化,同样是全部事故责任,但落实到具体赔偿可能千差万别,建议规定幅度。也有人认为,赔偿比例应当固定,不宜浮动,否则会因个人裁量权因素导致同样事故不同责任的处理结果。

  关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时机动车一方的赔偿比例,有人表示,机动车一方无责任,是否还应叫“赔偿责任”值得研究,建议改为“补偿责任”。有人认为,对机动车一方无责时10%的赔偿比例应当规定最高赔偿额。还有人表示,实践中,一些被撞行人及家属根本不接受10%的赔偿比例,为了防止激化矛盾,造成社会不稳定,应提高赔偿比例,改为“不超过2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该如何配套?

  有人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要求区分被保险人的过错进行赔偿,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立法原意冲突。与会人员普遍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以内,应当按照无过错原则承担责任,并且取消其中分项赔偿限额的规定。

  有人认为,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应当严格按照过错原则承担责任,没有责任的,即使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按照保监会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规定,发生不涉及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无责任一方反要倒赔400元,老百姓不易接受。

  还有人表示,保险公司希望把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中的财产部分拿掉,增加人身险,但大部分交通事故不涉及人身伤亡,如果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只保人身不管财产,将有98%的事故无法得到赔付,不利于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快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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