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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版: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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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2 月 6 日 星期    【打印】  
我市改革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价办法
●每遇炼油企业降低出厂价格,经营单位要在厂价下调48小时内调整批发、零售价格 ●零售点送气费要与用户协商,不得强行收取
  本报讯(记者 温燕 通讯员 牛永军 实习生 于力)明日,我市城市区内12.5公斤装的液化石油气零售价不得超过81.25元。

  昨日,记者从市发改委物价办获悉,市发改委下发《关于改革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价办法的通知》,根据《通知》规定的作价办法,7日我市城市区12.5公斤装的液化石油气零售价不得超过81.25元。

  据介绍,一周前,我市液化石油气的出厂价为每吨6700元,目前已降到每吨5900元。但我市瓶装液化气的零售价却还是在高位运行,有些经营点12.5公斤装的液化石油气零售价高达90余元。为规范液化气市场价格秩序,市物价办对我市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价办法进行了调整。

  《通知》规定,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销售价格以出厂价加定额差价制定,定额差价由现行的按瓶计算改为按公斤计算,市区内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价以中石化洛阳分公司的实际出厂价为基础,每公斤定额差价最高不得超过0.6元(含市内运杂费、经营管理费、税金及利润)。其中,批发价格在出厂价格的基础上每公斤加价不得超过0.2元。

  同时,《通知》规定对瓶装液化气的价格实行“动态管理”:每遇炼油企业降低出厂价格,各经营单位要在厂价下调48小时内按照上述作价办法调整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对于零售点送气费的问题,《通知》也作出规定,要求零售点收取送气费要与用户协商,不得强行收取。

  《通知》特别指出,各液化气经营单位除做好自身工作,不得缺斤短两、以次充好,实行明码标价外,还要及时告知并指导、督促液化气零售网点执行液化气价格政策。

  各县(市)以及吉利区的民用瓶装液化气的销售,物价部门可参照上述规定制定本辖区民用液化气销售价格管理办法。

  市物价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近日,市物价部门将组织开展液化气市场价格专项检查,对超定额加价、不及时降价、缺斤短两等违法行为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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