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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版: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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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劳动者权利的
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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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2 月 11 日 星期    【打印】  
解读《劳动合同法》
限制劳动者权利的
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黎先生:我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员工自愿每月从应得工资中提留200元用于年终分配,员工若在合同期未满前辞职,这笔钱视为员工自动放弃。请问该合同有效吗?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左鑫 谢亮:本问题涉及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无效劳动合同,是指违犯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了3种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均会使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在劳动关系中,任何一方采用这一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势必会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法律规定不允许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否则劳动合同无效),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三、违犯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这类强行性法律规定主要有劳动保护规定、工作时间规定、劳动者基本权利规定、对妇女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等。对于黎先生来说,取得劳动报酬是你的法定权利,你的公司无权剥夺你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公司与你的约定,违犯了《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是典型的限制劳动者权利的约定,属无效约定,你可以要求你所在的公司全额返还提留的你的那部分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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