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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村级道路管养立法国内首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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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2 月 11 日 星期    【打印】  
加强村级道路管养的积极探索 地方人大常委会立法的有益尝试
洛阳村级道路管养立法国内首创
  本报讯 (记者 李江涛 通讯员 王川一)刚闭幕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获高票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该《条例》时,认为应借鉴洛阳经验,尽快制定全省村级道路管养法规。

  据悉,对村级道路管养工作进行立法规范,我市在国内尚属首次。

  “村村通”工程是项民心工程。“十五”以来,我市紧紧抓住党中央、国务院重视“三农”,交通部对洛阳实施定点扶贫,省政府全面实施村村通水泥(油)路工程的良好时机,大力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尤其从2003年启动的“村村通“公路建设工程,使我市村级道路竣工里程达1万余公里,实现了村村通水泥路。

  村级道路的建成改善了村与村之间的交通状况,并与县乡公路一起形成了一个比较发达的公路网系统。“村级道路竣工投用后,如果不进行管理养护,一般3到4年就会出现损毁。”市交通局有关负责人说,村级道路目前存在的管养责任不明,路产、路权得不到保护等问题亟待解决。

  据介绍,村级道路管养工作是国务院在2005年增加的一项新任务,之前的农村公路管养仅限于县乡道路。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来解决村级道路管养工作存在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没有直接的上位法做依据,没有外地成熟经验可供借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陈玉海说,《条例》的出台是在总结我市村级道路管养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对村级道路管养进行立法,洛阳在全国是首例。

  据介绍,在制定该《条例》时,我市采取了“两步走”的办法:首先市政府制定出台了管理规章,在总结近一年运行经验的基础上,今年正式上升为地方立法项目,经多次调研、讨论、修改,最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新鲜出炉的《洛阳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不但明确了村级道路的定义、养护的基本标准和内容,而且还明确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在村级道路养护中的职责等,是加强村级道路管养的积极探索。

  陈玉海说,通过立法将村级道路管养工作纳入到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道路,能有效保护来之不易的“村村通”成果,促使村级道路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更为重要的是,这也是市人大常委会结合洛阳实际进行立法的有益尝试,对推动法治洛阳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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