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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版:楼市金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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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异议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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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2 月 14 日 星期    【打印】  
解读《物权法》⑨
什么是异议登记制度
  涧西区某开发商问:如果不动产发生登记错误的时候,应如何进行补救?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张彦立、鲁辉律师答:你公司所询问的问题涉及《物权法》里的异议登记制度。

  《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异议登记制度的设立,填补了以往我国在不动产登记瑕疵时没有有效解决途径的立法空白,同时也为不动产的真正权利人主张自己物权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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