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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 月 16 日 星期    【打印】  
1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洛阳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草案)》,标志着我市装饰装修活动全面走向规范——
给装修业戴上“紧箍”
  市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洛阳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草案)》。1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该《办法》。

  市有关部门负责人说,目前我市装修市场活跃,特别是家装市场,装修额连年高速增长。但由于管理法规不健全,装修纠纷频繁发生。该《办法》可以说是以法律手段给装饰装修行业戴上了“紧箍”。

  综观该《办法》,两大亮点引人关注。

  室内空气质量必须进行强制检测

  据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采用环保型、节能型新型材料。《办法》要求用于装饰装修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要求、产品质量和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及厂址;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有害物质超标或国家明令淘汰的装饰装修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办法》同时规定,装饰装修工程投入使用时,其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办法》特别强调,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投入使用前,装饰装修人应当委托法定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由于装饰装修企业提供材料导致不合格的,应当返工并承担相应损失;由于装饰装修人提供材料导致不合格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和损失。

  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家庭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人应当组织验收,并按约定委托法定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返工,并承担相应损失;由于装饰装修人提供材料导致不合格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和损失。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实行统一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提供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

  明确施工时限

  《办法》要求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处理好排水、供水、供电、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油烟排放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如果影响公共利益或者相邻权人利益的,相关权利人可依法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办法》禁止在每日12时至14时30分和21时至次日7时30分内,进行影响邻里正常休息的装饰装修活动。

  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必须按照指定的位置、方式、时间进行堆放和清运,不得抛向户外,不得向垃圾道、下水道、通风孔、消防通道等倾倒。

  市有关部门负责人说,该《办法》明确了处罚责任,对规范行业秩序,特别是维护市民在家庭装修时的利益将起到积极作用。

  本报记者 王继辉 通讯员 石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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