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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版:楼市金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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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如何保护公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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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 月 18 日 星期    【打印】  
解读《城乡规划法》②
城乡规划法如何保护公众权益
  洛龙区某开发公司问:今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城乡规划法》在加强社会公众权益保护方面有哪些详细规定?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许现伟、邵志强律师答:主要体现在:

  1.参与权。在规划报送审批前或修改规划时,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2.知情权。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除外)。

  3.控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举报或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4.监督权。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后,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依法公开。

  5.补偿请求权。因修改规划给被许可人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6.赔偿请求权。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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