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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版:楼市金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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瞄准春节楼市 把握市场先机
物权未办登记 合同是否有效
需把好保障住房申请关
房价不会出现大幅波动 涨幅将有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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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对旧城改建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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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 月 25 日 星期    【打印】  
解读《城乡规划法》③
《城乡规划法》对旧城改建如何规定
  老城区某村民委员会问:今年1月1日生效的《城乡规划法》对城中村改造(旧城改建)是如何规定的?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许现伟、邵志强律师答:城中村改造规定在《城乡规划法》的实施部分。其除需遵循从事建设活动和实施城乡规划的一般原则外,还需遵循旧城改建的原则,即:(1)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2)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3)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旧城改建实际上是对原已批准规划的修改,具体说主要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因此,也应遵循修改的程序和规定,即:A.组织编制机关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B.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C.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D.修改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政府备案。需要注意的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因修改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可见,《城乡规划法》关于公众补偿权的规定与《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衔接,成为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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