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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表彰2007年度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单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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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3 月 28 日 星期    【打印】  
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8年3月20日)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对加快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再造一个新洛阳、全面走在中原崛起前列的奋斗目标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为推动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实现更大规模、更高水平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打造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强市

  1.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2007年至2009年,用三年时间实现全市非公有制经济营业收入、增加值、上缴税金比2006年翻一番左右,分别突破3000亿元、1000亿元和120亿元,非公有制经济总量占全市GDP的比重达到50%以上。到2009年,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超过1300家,营业收入超亿元企业超过150家,其中超5亿元企业30家以上,超10亿元企业10家以上。

  2.支持现有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壮大。要新上一批大项目,三年内每年非公有制经济新上投资千万元以上项目不少于210个,超亿元以上项目不少于50个。要加强对技术先进、主业突出、行业优势明显、自主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强的非公有制企业的指导和服务。每年在全市范围确定70家“示范效应好、带动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吸纳用工多、社会贡献大”的骨干企业、高成长型企业、科技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外向型企业和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分别由有关部门负责联系,优先推荐申报扶持资金,优先推荐项目贷款,优先安排贴息资金,优先推荐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

  3.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和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与国有企业改制互相联动、互相促进、共同发展。支持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支持国有集体企业裂变派生非公有制企业。对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遗留的历史欠税、担保等问题要区别对待,依法、依政策予以核销或部分免除。认真落实好国企改制中职工身份置换等有关政策,妥善解决原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时的养老金接续等问题。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控股、参股等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的,依照规定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

  4.大力引进外来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洛阳。外来投资者投资开发建设城市公用基础设施以及教育、科技、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可以通过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协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对在我市新区投资兴办大型批发市场及在市工业园区、高新区内投资的外来投资者,可优先安排土地供应计划。

  5.大力支持在外投资企业回归洛阳。对带资金、带项目返乡创业的洛阳籍企业家,要在政治上给地位,经济上给实惠,社会上给荣誉。凡我市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出回归创业人员均可享受。对回归创业和支持家乡公益事业成绩突出者,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设立“支持家乡建设贡献奖”。对户籍不在洛阳、回归成绩显著的人士,授予“荣誉市民”、“光彩之星”称号。对引荐回归办实业的个人或单位,按招商引资有关政策兑现奖励。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构建回归平台,搭建回归桥梁,出台回归政策,搞好回归服务,营造回归环境,支持在外投资企业回归洛阳发展。

  6.大力支持外出农民工返乡创业。鼓励外出农民工回到户籍所在地创办企业、兴办专业合作组织或从事个体经营等。允许回乡创业农民工的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在符合安全、环保、规划、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作为创业经营场所,为农民工回乡创业开通审批“绿色通道”。各级政府要安排农民工回乡创业专项扶持资金,重点对农民工回乡创业的贷款给予贴息。将农民工回乡创业纳入招商引资范围,让农民工享受与外地客商同样的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回乡创业者利用闲置土地、厂房、镇村边角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进行创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为农民工回乡创业提供政策和市场信息以及必要的技术支持。加强回乡创业农民工的培训工作,依托现有机构成立农民工指导(服务)中心,免费为创业农民工提供项目信息、开业指导、小额贷款、政策咨询等培训服务,提高其创业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二、营造非公有制经济最佳发展环境城市

  7.加快推行网上行政审批。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公众之间网上办事的绿色通道,实现网上咨询、查询、申请、审批、投诉、监督等业务功能,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凡是具备条件的审批事项要实现网上预审批。适合网上全程审批的事项要推行网上全程审批。建立网上审批信息资源库和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推进网上并联审批,提升网上审批服务实效。

  8.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大力强化各级政府信用意识,认真落实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及时兑现承诺的各种优惠条件和奖励措施,如约履行签订的各类合同,严格践行作出的服务、执法承诺。全面梳理业已出台的优惠政策,不合实际的应予废止或修改。严肃惩处政府失信行为,切实提高政府公信力。认真开展非公有制企业事项代理服务,积极办好企业托办的行政许可、服务、咨询等事项。切实提高政府办事效率、服务质量和执行力,全力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诚实守信、优质高效的行政服务。

  9.营造企业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制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银行、工商、司法、税务、档案等部门协同建立完整的企业信息数据,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对企业的综合信用度进行评级。逐步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诚信评估体系,进一步推进企业信用建设,不断完善失信惩戒机制,严肃惩处失信行为。

  10.畅通非公有制企业利益诉求渠道。切实完善并运行好“市长热线”、“市长信箱”、“市长电子信箱”、政府门户网站“连线政府”、“连线网民”栏目、“市长短信”、非公有制企业反映问题办理周报、非公有制经济项目例会等,全面完善非公有制企业诉求的受理、交办、办理、督办机制和答复、反馈机制,完善市直部门办理效率、办理质量的评价机制,完善各个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之间的有效对接机制,确保及时受理、处理非公有制企业投诉。

  11.完善优化发展环境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促进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意识,认真落实市领导联系非公有制企业、向非公有制企业派驻首席服务官、企业负责人约见市领导、文明执法、企业事项代理服务、服务企业金融事项、服务企业涉法事项、企业周边环境治理、企业投诉处理、行政执法绩效考核等10项制度,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12.强力整治涉企“四乱”行为。严禁对企业重复执法,除安全、消防、环保检查外,禁止在企业“安静生产日”内执法,禁止无审核收费、罚款,禁止无证执法、粗暴执法和无备案执法。推行同一执法系统或不同执法部门联合执法,切实减少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检查次数和检查时间,凡市、县两级同一执法部门分别对非公有制企业进行检查,首先追究市级部门的责任。坚持收费、罚款最低额度制,凡有上下限的收、罚项目,一律按下限收费、执罚。坚持“首次不罚款”制度,凡执法中首次发现的企业轻微或较轻的问题,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按时整改到位的,一般不予罚款处理。全面开展涉企及非公有制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取消不合法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切实减轻非公有制企业的负担。严禁将部门行政职能变相转移到所属二级机构或行业协会,由其履行行政职能并收取费用。严肃查处涉企“四乱”案件,凡发生“四乱”行为,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13.健全非公有制企业评议政府机制。进一步加大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民主评议政风的比重,充分发挥非公有制企业在政风评议中的作用。由监察局牵头,每年对职能部门服务非公有制经济情况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在媒体公示。积极完善评议方法,选择守法诚信非公有制企业为经济环境监测点,从非公有制企业聘请经济环境监督员,定期走访企业,动态了解对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办事效率、工作作风、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评价,监督相关部门、机构、个人对企业反映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加强评议结果运用,将综合评议结果纳入绩效考核及干部年度考核,与干部的奖惩任用挂钩。对企业投诉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事项,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责成相关公务人员离岗培训,并给予其他处分或处理。

  14.从严查处干扰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行为。切实保护民营资本投资项目和投资者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等合法权益。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市场平等竞争。拓宽非公有制企业投诉举报途径,设立非公有制企业投诉中心,多渠道受理企业投诉,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和严肃处理。

  三、提供让非公有制企业家满意的政务服务

  15.建立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建立非公有制经济重大项目协调例会制度,市委、市政府每周定期召开有非公有制企业和有关部门参加的例会,听取非公有制企业新上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拟上项目的前期工作情况,帮助协调解决问题,推进项目建设。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家座谈会制度,市委、市政府每月定期召开非公有制企业家座谈会,直接听取非公有制企业家的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6.建立促进工作落实、提高工作效能的长效机制。认真实施周报制度,切实做到安排工作有案可查、落实过程有人跟踪、落实情况及时反馈、落实受阻及时协调、落实不了及时报告、落实不力从严问责。全面推行无缺位工作制、双休日正常办理请办事项、首问负责、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服务承诺等制度,保证非公有制企业请办事项有报必理、有理必果、办快办好。

  17.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损失补偿机制和再担保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成立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性担保机构,依法开展各类互助性融资担保。积极引导,加强协作,推动建设城镇和农村自律互助担保组织,作为商业性担保的补充,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低成本贷款担保。金融机构要积极与担保机构建立业务联系,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组织的优质项目,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积极推动保险公司开发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财产、责任、人身意外及保证保险等各类保险产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全方位保险服务。

  四、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资金政策扶持

  18.不断增加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财政资金。继续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给予财政扶持的力度。今后3年,每年实际用于资助非公有制企业的财政预算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按照市政府差别化配套政策,安排不低于上年度非公有制经济税收贡献1%的扶持资金,作为当年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用于非公有制经济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用担保机构补助、工业园区和标准化厂房建设奖补、培育骨干企业、特色产业以及统计体系建设、企业人员培训、表彰奖励等。

  19.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完善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内部组织体系和信贷工作机制,改进和创新服务方式,有条件的金融机构要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信贷营销部门,要将开拓中小非公有制企业客户情况纳入客户管理、分支行绩效考核体系,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适当下放非公有制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优化固定资产贷款报批程序和流程,提高审批效率,逐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重。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市级以上诚信非公有制企业应及时授信,在有效期和额度范围内可以循环使用;允许非公有制企业以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抵押率和贷款条件要适当放宽。要积极开展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财务辅导工作,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的财务信息真实规范程度,增强银企互信。要根据非公有制企业的特点和需要,创新信贷产品,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品种。各金融机构要坚持有进有退的信贷政策,对财务状况好、产品有市场、内部管理规范的企业,可以适当放宽抵押和担保的要求,对市级以上诚信企业要及时授信,以促进中小企业产业结构调整。

  20.大力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上市融资。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上市的指导,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咨询等上市辅导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非公有制企业要增强上市的积极主动性,加快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着力提高经营水平,为上市创造条件,努力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从今年开始,市政府要对上市的非公有制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21.积极吸纳民间资本。不断探索推进债券融资、租赁融资、典当融资等多种融资方式,积极搭建产权交易、股份托管、质押典当等地方性资本交易市场,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顺畅流转,合理有效地利用民间资本。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支持风险投资公司发展。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战略合作伙伴,在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为非公有制经济增添新的活力。

  22.认真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非公有制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国家规定的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捐赠,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同样适用于符合政策规定的非公有制企业。

  五、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产业扶持

  23.实行市场准入平等。支持、鼓励民营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一切行业和领域。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行业和领域外,都要按照与国资和外资同等的条件和政策对民营资本开放,并放宽股权比例的限制。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定,对各种所有制企业实行同等的市场准入条件。凡可以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项目经营者,包括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领域中的投资、建设和经营项目、文化教育卫生体育领域中的经营性项目和涉及数量(额度)控制的项目,都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度。对涉及重要资源开发利用和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在建设规划确定后,要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投资主体。凡涉及资格资质管理、区域规划管理、行政性前置审批的项目,都要依据《行政许可法》,建立统一的管理标准,公开管理程序,实行透明化、规范化管理。

  24.实行政策待遇平等。非公有制企业在企业登记、申请立项、投融资、税收、信贷、土地使用、财政贴息、政府采购、资格认定、人才引进、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学术技术带头人推荐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推荐、职称评定、证照办理、收费标准等方面,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的,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社会保障、土地使用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支持民营资本投入国家和本市鼓励、扶持类产业以及环境保护项目,各级政府在购买公益性服务、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和补贴上,对非公有制企业项目同等考虑。

  25.鼓励发展比较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大力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进入装备制造业、铝深加工、高新技术产业等在我市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领域进行发展,并在政策、资金、土地等要素上给予更多扶持。鼓励民营资本投资金融、商贸、物流、房地产、信息服务、航运服务、会展旅游、中介服务、租赁、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等现代服务业。鼓励民营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多种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供水、供气、供热、道路、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环卫设施等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建设与运营。

  26.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集群化发展。依据产业布局,结合特色产业和市场需求,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以资金、产品、技术和品牌为纽带进行联合重组,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向我市的重点发展产业、重大产业基地和工业园区集聚,逐步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优势产业和生产基地。对有项目、前景好、发展意识强的非公有制企业进行诸如扩充土地需求、原有土地资源置换、建筑设计规划、部门协调等方面的专项指导。推动非公有制企业与大企业集团发展专业化协作关系,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进一步壮大实力,发展成为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大集团。

  27.鼓励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可持续发展。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坚决予以关闭取缔;加强对企业的环境监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正常运转,污染物达标排放。对实施节能减排、开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循环经济成效突出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水节能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培育一批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非公有制企业,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安全生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28.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的需求,支持发展以政府公共服务、非营利性机构公益性服务和中介机构商业化服务为一体的非公有制企业服务机构,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创业辅导、人员培训、市场开拓、投资融资、技术支持等服务,以服务促发展,以创业促就业。

  六、大力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改革创新

  29.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加快制度创新。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通过相互参股、职工持股、引进外资等多种形式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多元、开放的产权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支持一批实力强、信誉好、具有核心技术的非公有制企业整体并购国有企业。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科技、文化、卫生、教育、体育等领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改革。

  30.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加快科技创新。拓展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服务功能,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科技信息、咨询、技术推广等专业化服务。鼓励国有科研机构向非公有制企业开放实验室。健全技术市场,提升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技术转移服务能力。允许非公有制企业平等参与我市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应用技术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非公有制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

  31.支持民营资本建立自主研发机构、创办科技型企业。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建立研发中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增强持续发展能力。达到国家、省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标准的,由同级财政从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国家级非公有制企业技术中心进口的设备按规定减免进口关税。加强企业孵化基地建设,改善民营科技型企业创业孵化服务条件,扶持不同层次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大力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创立高新技术品牌,经认定为重点培育高新技术品牌的非公有制企业,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立项、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嘉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32.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与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结合。充分利用我市科教研发资源优势,鼓励引导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全方位技术合作。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作用,鼓励企业通过技术难题招标、技术支撑、人才培育、信息提供、新技术、新成果推介等方式实现产学研联合,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市财政将不断加大对产学研合作项目支持力度。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申报专利,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七、全力帮助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

  33.不断完善企业组织制度。非公有制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建立有效的企业制度,明晰产权,规范组织制度,进一步完善非公有制企业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公司制企业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积极探索有限合伙制,鼓励民营资本组建创业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管理公司。

  34.强化企业内部管理。要指导非公有制企业健全规章制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要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如实编制财务报表,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销售收入及时全额回归银行账户。统计部门和非公有制经济服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帮助企业不断加强和完善统计基础工作,引导企业依法报送统计信息。

  35.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采取多种措施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加快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非公有制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环保、卫生、劳动保护等责任制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积极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要进一步完善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36.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家队伍建设。鼓励、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家加强学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干事创业的气魄和能力。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家经营理念和管理方法的培训,每年要安排全市中小非公有制企业、初创型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以及各类专业技能人才进行创业培训。

  37.大力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引进人才。加强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用工信息平台建设,积极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引进急需人才,鼓励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发展。鼓励有专长的离退休人员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未取得房产前,可向企业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城镇集体户口,该户口可以是企业购买的房产地址,也可以是公司的注册地址。连续在一家非公有制企业工作满3年以上,并签订劳务合同,按时交纳“三金”且经所在企业推荐,非大中专毕业生也可申请所在企业的城镇集体户口。在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上,与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一视同仁。非公有制企业的人力资源以及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文书、科技、声像等档案资料可以配备专兼职人员自行保管。

  八、大力营造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社会氛围

  38.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大力宣传党和国家以及我市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每年组织一次全市性的活动,集中宣传报道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非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家和非公有制企业先进工作者。

  39.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家。市委、市政府每年进行一次总结表彰,设置突出贡献企业奖、高成长企业奖等综合奖项和纳税大户奖、用工大户奖、自主创新奖、新上项目奖、免检产品奖等单项奖,由政府出资,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家予以奖励。

  40.对非公有制企业人才予以奖励。非公有制企业中的科技人员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可推荐为市管优秀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在专家选拔、表彰奖励方面,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对从非公有制企业评选的市管优秀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学术技术带头人,与其他所有制单位评选的中高级人才一样,享受国家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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