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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3 月 29 日 星期    【打印】  
出租住房者个人税负将减轻
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将有不同幅度优惠
  本报讯 (记者 石文禹 通讯员 李鸣旭)昨日,市地税局传来消息:近期我市出台了关于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今后出租人税负大大减轻。

  这些政策包括:从即日起,个人出租住房的营业税将在原来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另外,无论开发商、经营管理者还是个人只要符合相关条件,都可以享受到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所得税等方面的不同优惠。

  对于住房租赁市场,对个人出租住房的,出租人个人所得税减至10%的税率;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同时,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同时,符合此规定的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需要注意的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据有关人士介绍,这一新政策的实施对个人房屋出租者的优惠幅度进一步扩大,优惠所应具备的条件进一步放宽。由于该优惠政策将扩大低价房源的供给量,因此将对目前高企的房价有一定抑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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