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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4 月 3 日 星期    【打印】  
我市临时聘用人员相关待遇确定
涉及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险缴付等方面
  本报讯 (记者 石文禹 通讯员 李帆)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因实施新的《劳动合同法》而被清理的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包括经济补偿和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待遇规定近日出台。

  据了解,这个规定适用于因实施新的《劳动合同法》而被清理的市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与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有效续聘手续,领取工资报酬的人员。

  对于临时聘用人员,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其他聘用手续)或事实劳动关系后,根据劳动部《违反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精神,由原用人单位按每工作一年发给一个月实发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为临时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对于参加社会保险方面的待遇,临时聘用人员与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聘用手续)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日起,承认其参加工作时间,计算连续工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统一参加企业社会保险,补缴社保费用,享受相应待遇。

  对于养老保险费的补缴,以个人实发工资为缴费基数,实发工资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照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的统一标准执行。

  临时聘用人员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缴费时,应由原聘用单位和个人根据我市统一规定一次性补缴所有欠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国家的规定计入个人账户,一次性补缴全部欠费的,免收滞纳金。临时聘用人员及单位参加养老保险补缴所有欠费后,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临时聘用人员凡在2003年9月30日以后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应从2003年10月起一次性足额补齐医疗保险费,原连续工龄方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临时聘用人员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不得低于10年,实际缴费加视同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再缴费,可以享受我市职工退休医疗待遇。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按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以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率一次性足额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规定指出,补缴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承担。缴费率为8.5%的,单位缴纳6.5%,个人缴纳2%,个人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临时聘用人员被用人单位清退时,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由原用人单位按我市的失业保险规定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原单位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由市社保中心按规定支付待遇。

  对于临时聘用人员个人原已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并代单位缴费的,原聘用单位应按本规定要求一次性补缴聘用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多余部分作为临时聘用人员今后预缴费用。从2008年起仍需聘用临时人员的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中心签订协议,由劳务派遣中心与被派遣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代办劳动工资、社会保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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