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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4 月 30 日 星期    【打印】  
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 白志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2007年4月5日由国务院公布,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天,记者专门采访了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白志刚同志。

  

  记者:请您简单介绍一下《条例》出台的背景。

  

  白志刚: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多次下发文件,部署、推动全国各级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我国的《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80多部法律法规都对相关政府信息的公开作了规定。近年来,全国有12个省、直辖市和16个较大的市制定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为统一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国务院制定了该《条例》。

  

  记者:政府信息公开要遵循什么原则?

  

  白志刚:相对于过去政府信息“保密为原则,公开为例外”的做法,《条例》体现了政府信息公开要遵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精神。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所有政府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按照《条例》规定,哪些单位应当公开政府信息?

  

  白志刚:《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具体为三类:第一类是行政机关;第二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地震局、气象局、银监局等;第三类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如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单位。

  

  记者:《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白志刚:一是明确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条例》要求各行政机关按照上述基本要求,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同时,根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分别规定了其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确立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制度。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条例》还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答复方式和时限要求作了规定。三是明确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记者: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重点主动公开哪些政府信息?

  

  白志刚:按照《条例》规定,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重点公开下列十五类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二)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十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十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十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记者:我市如何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时、准确了解、获取政府信息?

  

  白志刚:一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www.ly.gov.cn)上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二是通过《洛阳市人民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三是在市图书馆、档案馆和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了相应的设施设备;四是各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上述途径获取相关信息。

  

  记者:《条例》对政府信息的公开时限作了怎样的要求?

  

  白志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记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白志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洛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条例》还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记者: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老百姓合法权益的,该怎么办?

  

  白志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记者:我市为《条例》有效施行做了哪些工作?

  

  白志刚:为确保《条例》在我市全面正确贯彻实施,去年以来,我市做了下列准备工作:1.去年6月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学习了《条例》,并对《条例》的贯彻实施提出了明确要求;2.确定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为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3.印发了《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安排部署各项工作;4.编制了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对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掌握的信息进行全面清理,并确定了公开内容,同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5.召开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贯彻落实《条例》和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以会代训对《条例》主要内容进行解读;6.建立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协调会议、保密审查、依申请公开、新闻发布会等一系列制度和机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7.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设置了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在市图书馆、档案馆和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设置了政府信息查询点;8.确定今年4月1日到5月1日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试运行阶段。

  

  记者:我市将如何保证《条例》顺利贯彻执行?

  

  白志刚:为保证《条例》的顺利贯彻执行,我市将采取下列措施:一是大力宣传。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多种途径,对《条例》的立法精神、重要意义、主要内容等进行广泛宣传,引导群众关心政府信息公开,依法有序参与政府信息公开。二是深入学习。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切实增强政府信息公开意识,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能力。三是加强监督。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市监察局等将对《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是抓好考核、评议、责任追究等制度的落实,以保证行政机关依法公开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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