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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5 月 1 日 星期    【打印】  
我市提高低保和五保户供养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区居民由160元提高到190元,县(市)城镇居民由140元提高到不低于160元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均补助:由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提高到不低于40元
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集中供养的由每人每年1500元提高到不低于1800元,分散供养的由每人每年1000元提高到不低于1100元
  本报讯 (记者 孙梅芳 通讯员 王彦)从昨日召开的全市城乡社会救助工作会议上获悉,今年我市全面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会议传达了市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均补助水平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今年我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60元提高到190元,县(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40元提高到不低于160元,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均补助水平由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40元。此标准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今年,全市城市低保对象要扩保1万人、农村低保对象要扩保1.5万人。《通知》要求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基层组织依据政策规定,切实规范低保工作的审批程序。要按照新提高的保障标准,认真做好低保对象的普查、公示、认定、审批和资金发放工作。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低保制度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真正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做到“按标施保、应保尽保”。

  为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市政府决定将农村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5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800元,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100元。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原五保供养标准高于此标准的不得降低,切实做到“按标施保、应保尽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此项收入不计入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各县(市)区要严格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批程序,规范五保供养管理工作,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将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供养范围。

  据统计,目前,我市共有城市低保对象12.6万人,月发放保障金1304.7万元;农村低保对象18.2万人,月发放保障金561万元;农村五保对象2.5万人,月发放供养金241.5万元。全市共有集中供养对象7711人,集中供养率由2005年的5%提高到目前的30.1%。

  市委常委、副市长高凌芝在会议上说,提标扩保后,全市城乡低保和五保对象将由33.3万人增加至36万人左右,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确保群众“救命钱”足额发放。6月底前,各县(市)区要统一为城乡困难群众足额筹集并缴纳年度参保金和大病救助基金,确保困难群众补充医保和大病救助制度连续实施。同时确保救助制度与新农合相互衔接,实行一站式服务,方便困难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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