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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5 月 8 日 星期    【打印】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牵动广大市民的心。市民朋友——
看看,新政策“新”在哪儿?
  昨日,本报刊发《我市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许多市民来电询问相关细节,就此,本报记者作了进一步采访。

  降低医保基金起付标准

  医保基金起付标准即通常大家所说的医保基金“门槛费”,是指在医保基金支付参保居民医疗费用前,个人按规定先缴纳费用后,医保基金才进入按规定比例报销的程序。

  为鼓励居民转变就医理念,实现“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新政策规定,将现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付标准由200元降为100元。现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400元、家庭病床100元的起付标准不变。

  参保居民在中医院住院,可在同级医院起付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14岁以下少年儿童住院时,起付标准金额均减半执行;30日内因同种疾病二次住院并符合政策规定的,只缴纳一次起付线;一个医疗保险年度(自然年度)内,第二次及以后住院并符合政策规定的,起付线减半执行。

  提高医保基金

  最高支付限额

  新政策规定,从今年5月1日开始,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和大额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具体规定是:

  ——按220元参保的,由原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提高为3万元。每年缴纳30元大额保险费的,最高支付限额由2万元提高为3万元。凡缴纳60元、90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可享受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和7万元。

  ——按160元参保的,最高支付限额1.4万元提高为2万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1.6万元提高为2.2万元。

  ——凡不满18周岁的城镇居民及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中小学)、少年儿童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一次性缴费10元,每年可享受3万元的大额补充医疗报销。

  特殊群体有照顾

  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困难群众等特殊群体参加居民医保,政府给予了重点照顾。哪些人员属于“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呢?“低保人员”是指经市民政部门确认的持有“洛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重度残疾人员”是指经市残联鉴定的二级以上肢体残、二级以上听力残、二级以上言语残、智力残、视力残(不含低视力)、精神残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

  ——低保对象的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筹资额为13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110元。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筹资额为130元,个人不缴费,全部由财政补助。

  ——持有“洛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享受城市低保的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每人每年筹资额为22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财政补助160元。

  全省率先实施

  普通门诊报销

  目前,按居民医保政策规定,城镇居民住院大病医疗以及特殊疾病门诊,都可以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而参保居民得了感冒发烧之类的普通门诊疾病,还无法享受医药费报销。

  这次政策调整,市政府决定在全省率先将参保居民普通门诊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制定参保居民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制度。今后,参保居民在社区门诊的医疗费用也能享受报销待遇,即参保居民在社区就医看病的,可享受我市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的定额补偿。但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不得用于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就医购药。

  意外伤害纳入医保范围

  为进一步解决居民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伤残及医疗费用支出等问题,切实保障居民不同层次保障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有关部门专门制定了《洛阳市城镇居民意外伤害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广大参保居民将在近期收到人寿保险公司提供的《洛阳市城镇居民意外伤害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明白卡》,《明白卡》对意外伤害险的缴费标准、赔付项目、赔付标准作了说明。

  ——保险对象和期限。凡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参保人员,应整体参加意外伤害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期限一年,保险年度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一致。

  ——保险金额与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多次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金额累计5000元。其中: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按3500元的标准给付死亡保险金;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的,按残疾程度给付残疾保险金,残疾保险金最高给付限额为3500元;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造成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确定免赔额,超出免赔额以上部分按照三级医院50%、二级医院60%、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7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最高给付限额为1500元。

  本报记者 石文禹 见习记者 李迎博 实习生 王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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