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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公车、警车管理使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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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6 月 5 日 星期    【打印】  
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公车、警车管理使用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常委、市委书记连维良同志的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公安队伍建设,规范公车、警车管理使用,迅速掀起交通秩序治理高潮,坚决纠正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全力促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现将公安干警模范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自律措施通知如下:

  一、全体民警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洛阳市警用车辆及警车驾驶员管理办法(试行)》,做遵纪守法的楷模。要坚决克服特权思想,以文明的驾驶行为树立公安民警良好形象。

  二、驾驶公车、警车要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警车管理使用规定,严格执行“六个必须”:民警驾驶警用车辆必须着警服;驾驶、乘坐两轮摩托车必须戴头盔;驾驶警用车辆必须持有驾驶证、行车证及本人的有效工作证件;非警务人员驾驶警用车辆必须携带《警车准驾证》;驾驶警用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标志、标线;警车驾驶员必须服从执勤民警的指挥和检查,自觉接受监督。

  三、全体民警要强化纪律观念,必须做到“六个严禁”:非执行公务严禁闯红灯、走禁行;非执行紧急公务严禁强行超车、超速。非执行紧急公务严禁乱鸣警笛、乱闪警灯;严禁车辆乱停乱放,非执行公务严禁将警车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门口或乱停乱放;严禁擅自动用警车为非警卫对象开道、迎送;严禁将警用车辆转借非警务人员使用。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一律停止执行职务,当年公务员考评直接定为不称职,直至予以当事人纪律处分,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四、交通民警在道路执勤执法中,要加强工作责任心,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文明纠正闯信号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对闯信号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不纠正、不制止、视而不见的,一律停止执行职务,直至追究当事民警及单位领导的责任。

  警用车辆管理要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全体民警和警车驾驶员的教育管理。市局督察支队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将定期不定期地对各项管理规定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明察暗访,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对违反规定的民警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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