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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电子闪光牌 城市亮化上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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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6 月 25 日 星期    【打印】  
规范电子闪光牌 城市亮化上台阶
洛阳市市容市貌工作研讨会与会代表发言摘录
  姚军(市城市规划局总工程师):我首先结合城市规划工作谈谈电子闪光牌的治理问题。电子闪光牌属于光污染,并且易与红灯混淆,误导机动车驾驶员。我认为应该取缔电子闪光牌。城市霓虹灯作为户外广告的一种形式,搞好了,就是城市的一道风景线,但是如果搞不好就大煞风景。怎样既能规范霓虹灯设置又体现商家的个性?我认为,要与区域、路段等大环境相结合,应该有一个大的指导原则,既不能控制得太死,又不能放得太开。如在不同的街区、不同的区域有不同的标准,不能整个洛阳市都用一个标准,那是非常呆板的。

  在这个问题上,我觉得不单单是哪一个部门的职责,既不是创建部门的职责,也不是规划、工商等相关部门的职责,而应该是全社会的职责、政府的职责。应该把职责进一步细化一下,规定哪些部门来抓,哪些部门来监管。洛阳有立法权,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健全的地方,可以通过人大来补充完善,在治理源头上把好关。

  袁海潮(涧西区正县级干部):电子闪光牌治理问题已经到了非常紧迫的程度,这项工作现在开展严格来说已经晚了,甚至可以说积重难返。电子闪光牌可以归入光污染范围,包括玻璃幕墙都是一种污染,应该划入治理的范围。在管理时实行联合执法,审批权归市建委,店名及广告内容应由工商部门把好关,市城建局负责执法巡查。如果审批的时候不严格,后期管理又跟不上,且缺乏监督机制,就会管不过来,所以要想在短时间内改变电子闪光牌泛滥现象是很难的。这涉及一个长效机制问题,千万不能搞突击,要疏堵并举,在技术上给予指导,在措施上给予保障,在时间安排上能够满足完成任务的需求。

  贾霆山(市创建办宣传处处长):在《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七大指标中,有一项指标是“安居乐业的人居环境”。市民看到闪光牌长时间闪烁,会头晕、恶心、头痛,机动车驾驶员会注意力分散、精神紧张,极易诱发交通事故。电子闪光牌带来这么多不安定、不和谐因素,不仅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是相悖的,又影响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所以电子闪光牌应予取缔,同时对属于城市亮化范围的霓虹灯加以规范,这既是创建工作和城市管理的要求,又是广大市民的强烈愿望。

  创建工作是暂时的,城市管理是长远的。对电子闪光牌的治理工作,我认为应该采取一短一长两种办法。在短期内,从创建角度上来说,应对电子闪光牌进行规范,要求其外形美观大方,内容文明健康,整体效果还要与周围环境相谐调。从城市管理的长远角度上说,在制定相关法规时,把外地的一些好的做法吸纳进来,扬长避短,因地制宜,在科学规范的基础上突出洛阳特色,兼顾商家利益,一条街一个特点,一个区域一种风格。这样,既取缔了低档次的电子闪光牌,又使漂亮的霓虹灯广告成为古都亮化的一个亮点。

  下一步,市属各新闻媒体要引导市民展开讨论,谈谈电子闪光牌的危害,从而引起广大市民的重视并积极参与电子闪光牌治理工作;各级各部门也要做好宣传工作,尤其是对涉及电子闪光牌光污染的商户,宣传教育工作一定要跟上,为下步治理工作营造舆论氛围。

  姚世宏(市城市监察管理局副局长):城市管理工作有几个特性,即随机性、不可预见性、长期性、协作性和大众参与性。我们展开对电子闪光牌问题的讨论,电子闪光牌的危害到底在哪里?是不是要对它坚决取缔?大家都谈了看法。我认为电子闪光牌是对市容市貌的一种污染,是一种不谐调的因素。如果容许电子闪光牌泛滥,就会造成一种视觉污染,群众走在街上的时候可能就会产生烦躁的情绪。电子闪光牌还造成不安全的因素,比如说我在开汽车,看到闪光牌在闪光,我的注意力就被吸引了,可能在一秒钟的时间里就会出交通事故。电子闪光牌还与城市的容貌景观不谐调。

  我的看法就是通过宣传造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让想设电子闪光牌的人不敢设,或者等到技术规范出台以后再设。洛阳市市容管理条例是2005年修订的,已经滞后。最近城管系统拟了一个市容市貌管理的讨论稿,如果这个讨论稿能够尽快通过,对城市管理工作将是一个有力的推动。

  李占军(市纠风办主任):从大的方面讲要做到标本兼治。要想治本,就要加大宣传、教育和学习力度,这是一个长期的工作。目前,我们在创建期间要加大执法力度,以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韩耀光(市工商局市场管理科科长):我认为,治理电子闪光牌要坚持以下原则:第一,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自己的职能拿出管理工作细则,2005年修订的《洛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经滞后,无法适应当前城市市容市貌管理的新形势。第二,希望借助今天这个良好的开端,以门店电子闪光牌治理为突破口,做好市容市貌治理工作。作为广告审批管理部门,我们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配合好治理工作。

  邢廷旭(市交警支队一大队大队长):在治理工作中,只有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明确的细则要求,这就造成了执法难。细则就是不仅应要求怎么办,而且还应要求不这么办在法律上有什么对应的惩罚措施。我们现在的主要问题就是主管部门不明确,在执法中没有具体标准,使管理部门对电子闪光牌不好管理。

  张雅萌(市交警支队法规科科长):电子闪光牌设置究竟是哪个部门批,如何批,内容设计的要求是什么,都要有一个标准。而现在审批管理部门也很茫然,不知道怎么批,问题的症结就在这里。下一步工作的重点,必须尽快出台一个指导性细则。

  常睿(广播电台节目主持人):从各位代表的发言看,大家的想法不谋而合,我们都很赞同教育和宣传结合起来。但是,不是说挂几条标语就完成创建工作了,而应该有一个长效的机制。可能我们这一代人或者以后几代人都要努力去做,难度很大,但是我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使我们的城市变得更美好,让自己居住的城市的人文环境、市民素质都有更大的提高。

  如今,对一座城市来说,没有广告是不现实的。对电子闪光牌的管理,我个人认为应该从源头上抓,而不是出现问题以后再去亡羊补牢。我们应该借鉴外地经验,比如上海对广告发布作了明文规定,一个广告主体文字占多大比例,副体文字占多大比例,都是有具体要求的。我认为这样操作起来会比较方便。

  陈占国(市创建办综合处处长):今天召开这个涉及电子闪光牌问题的研讨会,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是体制问题,体制不顺造成了问题的长期存在。第二是法律法规的滞后,当然法律法规对于问题来说总会滞后,因为新问题总是在不断出现。第三是职能管理部门服务指导跟不上。在服务方面要制定一个关于店面店牌的设置导则,导则应该图文并茂,让商户一看就知道什么店应该做什么样的店牌;另外还要搞一个户外广告方面的设置导则。

  长期以来,我们的管理体制一直理不顺,如在广告的界定上,混乱的门店招牌算不算广告?如果是广告,问题就比较复杂了。广告是规划局先审批,然后是建委审批,最后还要工商局审批内容。如果让规划局批,究竟哪些内容需要规划局批?这个要界定一下。如果广告不符合要求或者不经过规划局的审批,该怎么处罚?一句话,归根结底还是体制的问题。

  混乱的电子闪光牌与洛阳这个千年帝都、牡丹花城格格不入,所以必须治理。今天,媒体的朋友也来了,下一步要大力造势,广泛宣传。今天的主要目的是先造舆论,谈电子闪光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要让全社会都知道电子闪光牌对创建工作和城市形象的影响,然后我们再进行大规模的治理和改造。

  编者按 当前,部分沿街门店为招揽顾客,纷纷在店面上加装电子闪光牌,不仅对广大市民造成了视觉污染,而且使机动车驾驶员产生眩晕,注意力分散,极易诱发交通事故。加上部分电子闪光牌设置不规范,又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相悖于全国文明城市的创建要求,广大市民对此反映强烈,关于这方面的投诉日益增多。

  6月20日,市创建办、市城市监察管理局召集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市容市貌管理方面的专家,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电子闪光牌的治理进行研讨,大家分别发表了各自的看法。现将与会代表的意见建议予以摘录刊发。此外,欢迎广大市民就电子闪光牌及门店招牌治理问题展开讨论,为城市管理和创建工作献计献策,提出自己的真知灼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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