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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版: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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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上的酬金算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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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7 月 3 日 星期    【打印】  
悬赏广告上的酬金算数吗
  吉利曹先生问:我捡到某公司的一本票据,几天后我看到一则寻物启事,上写:如有人拾到票据并送还,当面酬谢1000元。我和启事上所标注的艾女士取得联系并把票据送还,向她要钱,她却说我有义务返还,不能要钱。请问我能要她宣称的1000元酬金吗?

  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焦江波、陆东芳律师:《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该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艾女士在寻物启事中承诺酬谢1000元属于悬赏广告,性质上是单方法律行为,遗失人发布后,只要拾得人完成悬赏广告的约定行为,悬赏人就有义务支付承诺的报酬。可见,按照《物权法》,你有义务返还艾女士票据,艾女士则有义务支付给你1000元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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