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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容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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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7 月 4 日 星期    【打印】  
洛阳市城市容貌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上接第六版)

  (三)环卫工人作息用房周围无乱堆放杂物,房内工具应摆放整齐,保持干净、整洁,不得在室外随意摆放。

  第三十八条 (交通、停车场及小区)治安岗亭与健身休闲设施。

  (一)各类岗亭等设施应按规定设置,保持整洁、完好,不得在亭外张贴广告,堆放商品、杂品、垃圾等。

  (二)健身、休闲设施应定期清洁、消毒、检修,保持外观完好,使用安全正常。

  第六章 园林绿化

  第三十九条 规划设计

  (一)园林绿化应依据规划合理布局。

  (二)公众集中的公共场所不应设计种植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植物。

  (三)交通岛、中心岛、立体交叉绿岛、道路转弯处等地点的绿化选用的植物,应保证安全的行车视线。

  第四十条 养护管理

  (一)保证绿地植物长势良好、树形优美、病虫害得到有效控制。

  (二)行道树整齐划一,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树木种植无歪斜、无缺株、无死树,树上无各种“树挂”现象,树穴无黄土裸露。

  (三)绿地中的草坪、造型植物、绿篱应定期修剪并及时清理修剪物,使之保持平整、美观;及时清理绿地内的枯枝、落叶等;及时修剪遮挡路灯照明、交通指示牌、指示灯、指路牌等公共设施的植物。

  (四)绿化下垂藤蔓枝条要及时修剪,不得影响行人和交通。

  (五)摆(种)的鲜花或造型植物应整齐美观,无破损,出现凋谢、残破应及时更换。

  (六)绿地内无垃圾杂物,无鼠洞、鼠迹,无坑洼积水;植株树木无乱张贴、乱悬挂、乱涂写、乱晾晒等现象。

  (七)绿地上无摆卖、赌博、占卜等活动;公园景区内要有明确的指路牌、公共标志牌。

  (八)景观水体应保持水面清洁,无污染,无漂浮杂物。

  (九)绿化作业规范化,生产工具按规定摆放,生产垃圾应堆放在隐蔽处并当天清运,无沿途洒漏等现象。

  (十)借占用绿地应按要求进行围档并保持整洁;到期后应及时恢复。

  (十一)古树、名木和各种珍贵树种应重点保护,设置保护标志。

  第七章 城市照明

  第四十一条 同一条道路的路灯杆型、灯具型、光源、灯具安装高度、角度、外型配色,应统一或整体协调,整齐美观。

  第四十二条 灯具应注意清洗,保持灯具的应有照度和容貌。

  第四十三条 居住区附近的照明设施,其光线投射角度应进行控制,以免过强光线射入居室,干扰居民作息。

  第四十四条 城市道路装灯率要求达到100%,公共区域装灯率要求达到95%以上,居民小区装灯率要求达到90%以上。

  第四十五条 路灯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出现故障或者残缺时应及时修复。

  第四十六条 照明设施无乱涂画、无乱张贴、无乱悬挂物。

  第四十七条 主要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广场、绿地应当按照夜景照明的有关要求,设置装饰性灯光设施;新建的建(构)筑物夜景照明应当与建(构)筑物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四十八条 景观照明应充分反映被照物体的特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采用环保型、节约型照明光源,合理控制照度、亮度和光线方向,防止产生光污染;照明设施安装应采用隐蔽方式,尽量避免灯具外露,确保用电安全。

  第四十九条 城市夜景照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时间开启、关闭;夜景照明及商业照明的照度和亮度不得超过相关的规定值,出现故障或者残缺时,应及时修复。

  第八章 城市水域

  第五十条 城市水域水面应保持清洁,无垃圾、油污等废弃漂浮物;禁止任意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焚烧落叶、枯草及其他废弃物;禁止在城市水域内清洗有毒有害的物品和进行其他危害城市水域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城市水域内的码头应保持地面整洁;各类船只应容貌整洁,无有碍观瞻的悬挂、牵吊等行为。

  第五十二条 城市水域防护堤应保持整洁、完好,无裸露垃圾,无堆积物品,无乱搭建(构)筑物;禁止弃置、堆放阻水的物体。

  第五十三条 城市水域两侧应按规范栽种树木、设置绿带,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第五十四条 岸边绿化景区内不得从事餐饮、食品加工等损坏整体容貌的活动;不得在岸边的护栏、杆线及建(构)筑物上晾晒、悬挂衣物。

  第九章 公共场所

  第五十五条 机场、车站、广场、游园、影剧院、体育场、学校、医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及周围应保持整洁,无违章设摊、无人员露宿。

  第五十六条 不得在党政机关、商业繁华街道、交通要道、外事活动场所、旅游景区、城市广场等区域流浪乞讨、拉客拍照、摆卦算命;道路红绿灯路口不得流动贩卖物品。

  第五十七条 集贸市场应保持场内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运垃圾,定期做好除“四害”工作;经营饮食、水果、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应自备密闭容器收集垃圾。

  第五十八条 非经批准城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

  第五十九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场所设置的时钟要走时准确,外观完整洁净。

  第十章 施工场地、拆迁工地

  第六十条 施工场地、拆迁工地应设有符合规定的施工、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十一条 施工场地、拆迁工地应设置围挡。围挡应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不能有缺口。围挡必须采用坚固、稳定、整洁、美观的砌体或定型钢板封闭,禁止使用彩条布、竹笆、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主要道路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的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围挡每年粉刷一次,围墙外表面设置的广告应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并保持完好、整洁,色彩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拆除围挡。

  第六十二条 施工场地应有固定的出入口,出入口应设大门,大门宽度不小于6米,采用封闭门扇,大门上方应设有箱式门头,门头应设有企业名称和企业标志;主要出入口明显处应设置工程概况牌,大门内应有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等制度牌。

  第六十三条 施工场地的施工材料、机具及建筑垃圾等应置于围挡范围之内;围挡内的临时堆放物的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围挡高度;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应堆放整齐,不得违法侵占市政道路及公用设施。

  第六十四条 施工场地临时用房应符合安全标准,应采用标准组合板房或砖砌体临时用房,做到整齐、统一、协调。

  第六十五条 施工和生活产生的泥浆、污水,必须经处理达到环保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施工现场作业应采取浇湿等措施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第六十六条 施工场地出入口路面应硬化;在出入口应有临时洗车设施,对进出的车辆应进行清洁,不得带泥上路。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

  第六十七条 施工场地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拆迁工地应采取湿式作业,减少扬尘污染,禁止从高处向地面抛洒拆迁物。

  第六十八条 施工场地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出场,办公和生活区应设密闭式垃圾容器,并按规定采取除“四害”措施。拆迁工地不能及时清运的垃圾应进行覆盖,已拆迁完毕的工地应每日洒水防尘,3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拆迁工地应进行绿化处理。

  第六十九条 对因生产工艺要求或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超过噪声标准施工的,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章 居住小区

  第七十条 小区内道路路面平整完好,无破损;道路畅通,无违章搭建、占路设摊经营及有碍市容卫生的堆物;道路整洁卫生;垃圾在指定区域或容器内堆放,建筑施工及装修垃圾应及时清除。

  第七十一条 小区内公共娱乐、健身休闲、绿化等场所无乱晾晒、无积存垃圾和积留污水,无堆物及违章搭建,无安全隐患。绿化围栏应保持完好、整洁;绿化养护作业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除。

  第七十二条 小区内建筑物外墙及公用设施应整洁完好,无明显脱落和污迹;墙面、楼梯口及树木、邮箱、电话交接箱、报栏、电线杆、变电箱等设施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

  第七十三条 小区内无乱停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有条件的小区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小区内垃圾箱(房)、垃圾压缩收集站等环卫设施及灭蝇笼的设置应符合规范、美观要求,与小区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有条件地区应设置公共晒衣场地。

  第七十四条 小区内水域应保持整洁,垃圾、污水等废弃物不得排入水域。

  第十二章 其他要求

  第七十五条 城市区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从车辆和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

  (三)将路面树叶、沙石、废物等扫进市政排水管网设施内。

  (四)尾追、兜售、沿街叫卖商品。

  (五)在公共场所散发广告宣传品。

  (六)在公共场所赤膊、踩踏躺坐绿地。

  (七)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他废弃物。

  (八)在景观水系中洗澡、洗衣物,用景观水系中的水冲洗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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